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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郑某与被告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东民初字第00852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文化馆副研究员,住(略)。

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铸钢厂工程师,住(略)。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梁雅静,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鸣,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北某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X号三利大厦四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归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张某某、郑某诉被告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上海外教社)、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才雪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裴桂华、代理审判员亓蕾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丽颖、梁雅静,被告上海外教社委托代理人黄鸣,被告当当网委托代理人归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郑某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均为画家。1997年至1998年期间,二原告将创作的水彩画、国画、卡通画作品收录于《中国插图素材光盘大系》系列光盘(以下简称涉案光盘)中,光盘由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现更名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光盘制作单位杭州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公司)发表声明,承认二原告享有涉案光盘中作品的著作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亦认定二原告享有涉案光盘中作品的著作权。2008年初,二原告自当当网购得被告上海外教社出版的《儿童英汉音标图释词典》(以下简称涉案图书),该书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光盘中的作品(以下简称涉案图片)达240幅、共900幅次,同时还擅自修改了58幅涉案图片,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上海外教社停止出版、发行并收回销毁未售出的涉案图书。2、被告当当网停止销售涉案图书。3、被告上海外教社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按照每幅赔偿20元乘以900幅次再乘以5倍计算)及合理支出8305元(包括交通费2083元、购书费192元、律师费6000元、信函费用29.9元)。4、被告上海外教社在《法制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被告上海外教社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上海外教社辩称:第一,2003年上海外教社与涉案图书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涉案图书作者系合法取得涉案光盘,上海外教社审核了作者提供素材的合法性,并注意到涉案光盘中《著作权声明》的著作权人为美迪公司,因此,二原告并非涉案光盘中作品的著作权人。第二,涉案光盘《著作权声明》授权购买者可对图片资料进行一般性使用,但不得以同类产品形式出版。涉案图书对涉案光盘中作品的使用属于一般性使用,亦属于以非同类产品形式出版,符合声明要求。第三,二原告与美迪公司之间的调解书及美迪公司做出的声明,系其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涉案图书只使用了涉案光盘中的216幅作品,共434幅次,二原告所称的使用情况有误。综上,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当当网辩称:当当网销售涉案图书有合法进货渠道,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且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图书,故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1、涉案图片的画作原稿。

2、涉案光盘植物卷。

3、涉案光盘动物卷Ⅰ。

4、涉案光盘动物卷Ⅱ。

5、涉案光盘生活卷。

证据1-5拟证明二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6、(2008)杭西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7、美迪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6-7拟证明美迪公司承认二原告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8、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具的《证明》。

9、姜堰市文化馆出具的《证明》。

10、《常住人口登记卡》。

11、《关于我使用笔名的说明》。

12、《关于中国插图素材光盘大系署名情况的说明》。

13、张列苏的《说明》。

证据8-13拟证明涉案光盘插图作者的署名为二原告的笔名,且署名中的“等”字只代表张列苏一人,而张列苏不享有涉案光盘中作品的著作权。

14、涉案图书。

15、涉案图书中使用涉案图片的比对表。

16、二原告致被告上海外教社的信函。

证据14-16拟证明被告上海外教社的侵权行为。

17、《协议书》,拟证明二原告许可使用其美术作品的费用。

18、购买涉案图书的发票。

19、交通费发票。

20、邮寄费发票。

21、律师费发票。

证据18-21拟证明被告当当网实施销售涉案图书的侵权行为及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针对二原告的上述证据,二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6-7、11-13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7的关联性。

被告上海外教社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如下证据:

22、涉案图书作者购买涉案光盘的发票复印件,拟证明涉案图书作者合法取得涉案光盘。

23、涉案光盘中的《著作权声明》,拟证明涉案光盘中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美迪公司。

24、涉案图书出版合同复印件,拟证明涉案图书的编者为张颖、张洪。

25、上海外教社稿酬标准及稿酬单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上海外教社向涉案图书编者支付了稿酬。

针对被告上海外教社的上述证据,二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认可证据23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2、24、25的真实性。被告当当网对证据22-25无异议。

被告当当网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如下证据:

26、当当网与上海外教社的《特约经销合同》。

27、批销单。

证据26、27拟证明被告当当网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针对被告当当网的上述证据,二原告及被告上海外教社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26、27无异议。

经审查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如下: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证据1-21、23、26、27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上海外教社未提供证据22、24、25的原件,二原告亦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与涉案光盘有关的事实

原告张某某、郑某系夫妻。郑某曾用名郑某芬。

1997-1998年,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更名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中国插图素材光盘大系》植物卷、动物卷Ⅰ、动物卷Ⅱ、生活卷,每卷一张光盘。涉案光盘由大自然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美迪公司联合制作。光盘封底均标明涉案光盘全面提供美术设计创作所需的插图素材,由专业画家用写实或者卡通手法精细绘制而成,内容丰富、题材广泛、色彩绚丽、检索方便,适用于美术创作、产品包装、广告设计、动画设计、出版、教育等领域。涉案光盘运行打开后,显示“插图绘制:裕元、定芬等”。同时,涉案光盘有美迪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做出的《著作权声明》,声明内容为“本光盘系杭州美迪科技有限公司策划制作,本片所包括的图片资料允许一般性的使用,但不允许将其中任何内容以同类产品出版,或以各种形式在网络上传播,违者必究。”

2008年10月23日,二原告与美迪公司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就涉案光盘著作权权属纠纷达成协议,内容为二原告为涉案光盘中2200余幅绘画作品的著作权人,美迪公司对涉案光盘享有电子出版物(不含纸制图书及其他载体)的制作者权和发行权。同日,美迪公司做出《情况说明》,称自1997年涉案光盘出版发行之日起,二原告即享有涉案光盘2200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美迪公司仅享有光盘的制作者权和发行权。美迪公司因对著作权存在误解,故在涉案光盘中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发表了《著作权声明》。

二、与涉案图书有关的事实

2005年6月,被告上海外教社出版了涉案图书《儿童英汉音标图释词典》,该书由张颖、张洪编,印数3500册,单价48元。涉案图书对每个英语词汇含义的解释均配有图片。被告当当网与被告上海外教社存在特约经销关系,其自上海外教社购入涉案图书并进行销售。

涉案图书在配图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二原告与被告上海外教社就涉案图书使用涉案图片的幅次数产生分歧。经比对,被告上海外教社在涉案图书中使用涉案图片228幅,共计759幅次,其中27幅涉案图片进行了修改,改变颜色或对图画内容添加、删减。(详细比对情况见附表)

三、与支出有关的事实

原告为本案诉讼购买涉案图书五本,支出购书费192元,支出信函邮寄费29.9元,律师费6000元。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除法定情形外,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作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案光盘中的图片属于美术作品。涉案光盘中插图作者虽署名为“裕元、定芬等”,但二原告出示了涉案图片的原稿,且综合郑某户籍登记情况、张某某工作单位证明及张列苏的说明来看,涉案光盘中图片的作者为二原告。美迪公司在涉案光盘中虽以著作权人身份做出声明,但美迪公司与二原告就涉案光盘中图片的著作权权属达成调解协议,同时美迪公司做出了其不享有涉案光盘中图片著作权的情况说明,因此,二原告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被告上海外教社在其出版的涉案图书中未经二原告许可使用了涉案图片,亦未为二原告署名,且对部分涉案图片进行了颜色、布图的修改,属于对涉案图书稿件来源、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被告上海外教社辩称涉案光盘《著作权声明》中授权光盘购买者可对图片资料进行一般性使用一节,该表述显然不包括商业目的的使用行为,且除著作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或法定情形外,任何人使用他人作品均应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二原告作为著作权人既未明确放弃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上海外教社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也不属于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的情形,故被告上海外教社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被告上海外教社侵犯了二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数额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情况,本院将参照相关稿酬标准、考虑原告的创作难度、被告使用的幅次数、被告使用方式、涉案图书销售价格、被告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购书费、信函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由于无法确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律师费属于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酌情予以确定。

被告当当网销售涉案图书,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仅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载有涉案图片的《儿童英汉音标图释词典》一书。

二、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载有涉案图片的《儿童英汉音标图释词典》一书。

三、被告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公开向原告张某某、郑某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报刊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承担)。

四、被告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郑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三万元。

五、驳回原告张某某、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五十八元,由原告张某某、郑某负担二百五十八元(已交纳),被告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负担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代理审判员亓蕾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志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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