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丙等与卢某戊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

申请执行人陈某乙。

申请执行人吴某丙。

申请执行人吴某丁。

被执行人卢某戊。

被执行人卢某己。

被执行人冯某某。

被执行人沈某某。

本院在执行(2008)卢某三(民)初字第X号吴某丙等与卢某戊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卢某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8月17日前履行义务,但其未在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查,被执行人卢某戊等因历史原因占有使用该房屋,现四申请执行人要求四被执行人迁出上海市X路X号,考虑到四被执行人占有使用该处房屋系历史原因所致,且卢某戊携女冯某某长期居住上海市X路X号并在此经营,目前迁出上海市X路X号不具备条件,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8)卢某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曹敬

书记员张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物 吴某 执行 纠纷 返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