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洛阳市洛凌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洛阳市洛凌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X镇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洛阳市洛凌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GA/x,出票日期2009年9月27日,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洛阳市洛凌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夏津县瑞鑫轴承保持器厂,付款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市洛凌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杰

审判员郭艳莹

代审判员黄某莎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某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