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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鼓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9年4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1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携带一包毒品至本市木材厂后门处,与吸毒人员张××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经称重该包毒品重量为1.03克。经鉴定该包毒品含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张××、张×、任××、辛×证言、上缴毒品单据证明、鉴定结论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0年2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伟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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