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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防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曾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防城看守所。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3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窜到防城区X乡X村兴发冶炼厂,避开冶炼厂内值班工人,将堆放在冶炼厂内冶炼好的模铁的一部分搬到冶炼厂旁边的水泥砖厂路口草丛中藏好。第二天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菠萝根村的廖××家,两人商量好以0.9元一斤的价格收购废铁后,廖××驾驶拖拉机来到被告人陈某某指定地点,两人把该批模铁装车,运至滩营街过磅,准备交易。被失主黄××及时发现,并赶到滩营街追回赃物,被告人陈某某趁机逃跑。后经过磅该批模铁净重为0.76吨,价值为人民币15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失主黄××的陈某,证人廖××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和照片,防城港市公安局滩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防城兴发冶炼厂地磅单,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区分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坦白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1年3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焦奎阳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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