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平某某、柴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平某某(又名平某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7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09年8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柴某某(又名柴某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09年7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09年8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平某某、柴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平某某、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平某某伙同柴某某在浚县X镇X村徐XX家,盗窃七只山羊。经鉴定,七只山羊价值1100元。

2、2008年农历12月9日的晚上,被告人平某某伙同柴某某在浚县X镇X村葛XX家,盗窃三只山羊。经鉴定,三只山羊价值350元。

2009年5月12日,被告人平某某到浚县公安局投案;2009年5月16日,被告人柴某某到浚县公安局投案。

2009年5月23日,被告人平某某、柴某某赔偿徐同礼1100元、赔偿葛钢善350元。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年龄证明等相关证据,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平某某、柴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平某某、柴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均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8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平某某伙同柴某某在浚县X镇X村徐XX家,盗窃七只山羊。经鉴定,七只山羊价值1100元。

2、2008年农历12月9日的晚上,被告人平某某伙同柴某某在浚县X镇X村葛XX家,盗窃三只山羊。经鉴定,三只山羊价值350元。

2009年5月12日,被告人平某某到浚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盗窃罪的全部事实;2009年5月16日,被告人柴某某到浚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盗窃罪的全部事实。

2009年5月23日,被告人平某某、柴某某赔偿徐x元、赔偿葛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平某某、柴某某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徐XX、葛XX的陈述,物价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平某某、柴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平某某、柴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二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平某某、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平某某、柴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凤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消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