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曹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昆民一终字第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杜开伦,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X镇X村民委员会碗窑村X组保家坟处,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高天云,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X镇X村民委员会碗窑村X组保家坟处,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周有学,安宁市草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08)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杜开伦、高天云,被上诉人曹某的诉讼代理人周有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1997年12月10日,曹某、李某某订立承包期限为五年的承包使用土地合同书,约定曹某将其承包的位于安宁市X镇X村委会火草山的荒山15亩转包给李某某耕种;合同约定:曹某将其承包的位于安宁市X镇X村委会火草山的荒山15亩转包给李某某耕种,承包期限为五年,时间从1997年12月10日至2002年12月10日止;在承包期内,李某某必须种植1500株果树,五年内不收租金;若三年内没有栽完,要收取每年每亩40公斤包谷的承包费;李某某未经曹某同意不得随意建盖房屋,建盖房屋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否则曹某不给予任何补偿;合同期间李某某每年要给曹某做30个义务工……。由于合同到2002年12月10日期满,合同期满,双方又口头约定承包土地合同可以延期,为此,双方继续履行承包使用土地合同,李某某已向曹某交纳承包费至2006年止。后李某某又在原有房屋旁建盖了房屋。现曹某以李某某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依法解除承包使用土地合同书,并判令李某某归还耕地15亩及归还曹某的房屋两间;2、按合同约定建盖的4间房屋归曹某所有;3、要求李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曹某、李某某于1997年12月10日订立的承包使用土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又口头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李某某主张口头约定期限为三十年,曹某并不认可,故双方对履行期限如何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由于本案曹某、李某某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并未签订补充协议,而本案合同履行期限又无法根据原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故2002年12月10之后,曹某、李某某之间的荒山转包合同应认定为不定期转包。在此情形下,曹某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予以支持。另,本案经过审理,李某某对其承包费(每年每亩40公斤包谷)只交纳到2006年的事实认可,李某某具有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可导致曹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曹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李某某现已在该土地上种植有农作物(玉米为主)的现状,李某某所承包土地应当在本季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交回给曹某,原1997年12月10日曹某所移交给李某某的房屋二间应当同时交还曹某。关于曹某请求判决李某某所建盖的四间房屋归曹某所有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只约定了曹某终止合同后李某某所建盖的房屋和开挖的土地曹某不给予任何赔偿,并未约定在什么情形下该房屋的归属问题,故曹某该项诉请缺乏合同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某提出曹某应付给李某某三百个义务工的报酬合计三万元的主张,因李某某并未提出反诉,只作为答辩意见提出,本案中不予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曹某的诉讼请求未能完全得到支持,由曹某、李某某双方各承担一半。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荒山使用权转包合同关系。二、由被告李某某于本季农作物(2008年大春)收割完毕后立即将其向原告曹某所承包的土地返还原告曹某。三、驳回原告曹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某和被告李某某各承担25元。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某某上诉称:从安宁市X乡政府2000年发出通告赶走我的那天,我就向省政府提出了请求书,要求安置,省政府也作了多次批示。一审判决归还土地推翻了省政府的批示,违反了《宪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不公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08)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改判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被上诉人曹某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1997年12月,我方将属于自己购买的荒山使用权15亩出租给李某某耕种,并共同协商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在合同履行当中的三年,上诉人没有按时栽完果树,为此我方按合同收取每年每亩40公斤包谷的承包费。至合同期满时,双方没有签订过续租协议,但双方又口头约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上诉人按期向我方交纳费用至2006年,之后就未再向我方交纳过任何费用或是包谷,依据《承包使用土地合同书》第八条之规定:乙方若新建房屋占用土地要经甲方同意,指定地点才能建房,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有关建房规定。合同期间若违反上述规定,谁违反谁负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包括乙方自己建盖的一切房子和开挖的土地甲方不给予任何赔偿。在本案中,原先双方都签有书面合同,我方也多次要求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但上诉人均不予履行,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未与我方签订过新的承包合同,我方要求归还耕地,上诉人不予归还,继续耕种至今。上诉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我方的土地使用权,致使我方丧失了耕地的收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被上诉人曹某向本院提交一份草图,欲证明所承包土地的方位。

上诉人李某某对该份证据质证后认为,该草图其无法看懂。

针对被上诉人曹某在二审中提交的该份草图,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标明了李某某所承包土地的方位,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查,二审确认的事实与一审确认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曹某之间所建立的承包使用土地合同关系是否应当解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及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曹某所签订的《承包使用土地合同书》于2002年12月10日到期后,双方并未另行签订书面合同,而是口头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且一直履行至今,双方已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因此,被上诉人曹某作为合法的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另,上诉人李某某当庭认可承包费只交纳至2006年,之后未再交纳,该行为导致被上诉人曹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审法院判令解除曹某与李某某之间的荒山使用权转包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双方转包合同解除后,上诉人李某某应将土地返还被上诉人曹某,鉴于上诉人李某某已在该土地上种植了农作物,故原审法院结合土地现状判令上诉人李某某于2008年大春农作物收割完毕后返还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蔺以丹

审判员黄超

代理审判员杨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申开勇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