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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长沙骏昇山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纠纷上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立民终字第1281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骏昇山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现代产业制造基地经之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上诉人张某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县民初字第1448-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张某的经常居住地一审没有查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人口信息全项显示证实被告张某的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岳麓区X路中联科技园X栋X室,被告张某在长沙县人民法院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亦为长沙市岳麓区X路中联科技园X栋X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张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天剑

审判员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胥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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