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晏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泽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三片X栋X房。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芙民初字第828-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为湘潭市X路的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商业广场,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的辖区范围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天剑
审判员张春燕
审判员肖平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胥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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