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诉解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楼。

被告解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原告杨XX为与被告解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0日向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因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x楼,该院于2010年5月25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0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被告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0年5月,被告离开x路房屋,双方分居至今。因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解XX辩称,双方自结婚以来感情一直尚好,被告包揽了家务,照顾原告及儿子。但被告患病后,原告不但不照顾被告,还在外面结识其他异性。目前被告身体欠佳,需要原告照顾,希望原告回心转意,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所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近期发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XX要求与被告解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周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