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某某诉某某服务社劳动争议案

当事人: 某某、某某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某某,女。

被告某某服务社。

负责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某某服务社工作。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服务社(以下简称某某服务社)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被告某某服务社之委托代理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其于2007年11月25日进入上海某某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工作,担任驾驶员。后其于2008年8月22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某服务社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6月22日,某某某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提前解除用工关系,同年7月3日,其收到某某服务社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由此发生争议。其之后多次积极与某某某公司和某某服务社进行协商和沟通。2010年1月28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某某服务社一次性支付其人民币(以下同)12,500元补偿。但由于双方争议拖了近一年,其没有任何收入,且花费了交通费等不少费用,某某服务社应当予以补偿。现其请求判令某某服务社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的工资16,800元(每月1,400元)、2009年6月工资单上注明的奖金3,864.50元、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为本案支出的交通费2,400元(每月200元)、垫付的停车费40元、2008年6月21日至8月20日饭贴400元(每天10元)。

被告某某服务社辩称,其不同意某某的诉讼请求。其在2009年7月3日书面通知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且在某某同意确认的情况下办理了离职手续,同时支付了某某工资、代某、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之后某某多次到其处表示经济困难、就业困难,要求重新补偿,并影响到其工作秩序,为了化解矛盾,其同意协商解决纠纷,双方于2010年1月28日经上海市某某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由其支付某某12,500元,解除双方之间的所有争议,其实际也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故某某再次提出各项费用缺乏依据。另其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某某服务社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某某于2008年8月22日与某某服务社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某某服务社安排某某至某某某公司担任驾驶员,每月基本工资1,400元;某某服务社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某某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09年7月3日,某某服务社书面通知某某,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某在一周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结算相关费用。同日,某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并领取了工资、代某、赔偿金等费用共计9,085.50元。2009年11月25日,某某向某某服务社提出加班费、奖金、饭贴、停车费、欠薪、补偿金等费用,双方后于2010年1月28日经上海市某某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某某服务社同意就解除与某某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一次性支付某某共计12,500元,某某同意接受该补偿金,一次性解决该劳动合同争议,今后双方无涉,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由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日签署了上述调解协议,某某服务社于2010年2月4日支付某某上述调解协议涉及的补偿金12,500元。某某明确表示对上述调解协议无任何异议,且未曾就上述调解协议向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某2009年6月的工资明细中有一栏为奖金3,864.50元,某某已收到该笔费用,某某表示某某服务社告知其该费用由代某1,400元和补偿金2,464.50元组成,其之前从未有奖金,因工资明细显示有奖金,故其主张上述奖金。

2010年6月24日,某某向上海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服务社支付30,000元左右费用,仲裁委员会于次日以双方争议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仲裁通知书及劳动合同、2009年6月派遣劳务人员费用发放表、确某、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付款凭单、通知书、离职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某服务社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故其与某某之间建立的系劳务(雇佣)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某某服务社与某某的劳务合同已于2009年7月3日解除,某某主张之后的劳动报酬缺乏依据。某某认可其收到了2009年6月工资明细中的“奖金”3,864.50元,其也表示之前从未有奖金发放,某某服务社对此“奖金”组成进行了解释,在某某无证据证明其除正常工资外另享有奖金的情况下,其要求某某服务社支付奖金缺乏依据。某某主张曾垫付40元停车费、因本案支出2,400元交通费用,但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此外,双方于2010年1月28日在上海市某某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双方之间的争议达成一致协议,由某某服务社支付某某补偿12,500元,今后双方无涉,某某也已经领取了该补偿,其亦明确对此调解协议无任何异议,故在上述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之前,某某再次提出上述请求及要求某某服务社支付2008年6月21日至8月20日的饭贴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某某服务社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计118.75元,由被告某某某某某代驾驶服务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杨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劳动争议 服务社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