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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郴行赔终字第1号贺某某公安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赔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行赔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贺某某因公安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09年4月3日作出的(2009)临行初字第X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原审裁定没有注意到本案的执法程序违法,且违法扣押车辆时未保管好上诉人的车辆完好,片面认为是刑事案件,并以此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贺某某之弟贺某雨驾驶湘L-x号大货车将陈国民碾死,其行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扣押湘L-x号大货车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所实施的侦查行为,而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因此本案中上诉人贺某某提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赔偿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敦先

代理审判员邓惠湘

代理审判员张华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傅敏

裁定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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