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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南阳市明圣养生用品商行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等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明圣养生用品商行。

负责人魏某某,女,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艳,南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70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40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女,汉族,学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宗甫,南召县司法局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吴某某,女,50岁,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南阳市明圣养生用品商行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5)南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市明圣养生用品商行的负责人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艳、被上诉人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宗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5)南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给上诉人南阳市明圣养生美容用品商行。

审判长刘某华

审判员张南

审判员车向平

二○○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吴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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