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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时代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高邮市X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复制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扬民三初字第0020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扬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京时代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南京市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郎继华,江苏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X镇建设管理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沈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朝,高邮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罗玉宝,江苏扬州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南京时代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高邮市X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时代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时代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755元,其他诉讼费1,500元,合计3,255元,由原告南京时代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戴子平

审判员姚江

代理审判员李志平

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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