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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平顶山市国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1072号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雷,系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国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人防办东配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平顶山市国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平顶山市国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争议的房子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不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所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该案是由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且该不动产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平顶山市国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丽梅

审判员柳丰

审判员樊廷云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安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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