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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某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伽某某,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力维

审判员和彦彬

审判员赵金利

二○○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殷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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