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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紫阳县建筑总公司第七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紫阳县建筑总公司第七分公司。

负责人齐某某,职务经理。

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紫阳县建筑总公司第七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紫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某某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此案于2009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紫阳县建筑总公司第七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明显违约。申请人马某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多次要求法院按生效的调解书及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已依法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紫阳县建筑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座落在南城墙坎下新修建的紫阳县信访局住宅楼东头(独单元)第一层一套房屋,面积110平方米,裁决交归申请人马某某所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均由申请人马某某自己办理。申请人出示结案申请书1份,此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08]紫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苏武榜

执行员纪晓英

执行员杨全

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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