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吴江市松陵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自强,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亚泰烘箱制造厂(以下简称亚泰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X区X村。
委托代理人冯海花,江苏苏州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江市松陵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亚泰烘箱制造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器公司诉称,原告是经营了十余年的资深专业制造烘箱的生产厂家,拍摄了许多自己产品的照片用于网页及公司宣传资料上,但被告却在网页上使用原告的产品图片为自己做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相当的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消除网上图片,停止侵权行为;2、在被告网页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整;4、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68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亚泰厂赔偿电器公司经济损失680元,诉讼合理支出费用2180元,合计人民币2860元(已履行)。
二、亚泰厂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在亚泰厂网站“产品介绍”一栏上公开“致歉声明”,向电器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声明”内容为:“亚泰厂未经电器公司许可,在2005年4月20日至5月9日,擅自使用其享有权利的八张产品图片,特此致歉。”“致歉声明”内容在网站上保留30天,字体不得小于“小四号”。
三、案件受理费507元,其他费用200元,合计707元,由亚泰厂承担(原告预交本院的不再退还,此款由被告在履行第一项费用时一并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吉纯
代理审判员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黄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蔡燕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