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杜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顺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6年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胡朝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位于XXXX的家中,盗窃其朋友梁X现金15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庭审中亦认可,并有被害人梁X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及陈述;证人杜XX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初犯,案发后退还赃款,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请求不再追究其责任,故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兵

审判员:常君谦

审判员:康刘伟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雯雯

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