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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不服绥宁县移民开发局安置费行政处理决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绥行初字第3号

原告张某某等十一名原告(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略)(绿洲大道旁)。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住(略),系原告张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住(略)(未出庭)。

被告绥宁县移民开发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绥宁县移民开发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某等十一名原告不服被告绥宁县移民开发局安置费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1、原告张某某等十一名原告撤回起诉。2、原、被告诉争的移民安置费x元,其中包括工副业周转金4400元,实际移民安置费x元,被告于2006年4月13日已付给原告5000元,2007年2月7日已付给原告6000元,尚有5830元未付给原告,被告在2009年5月11日前将此款支付给原告。十一名原告推荐的诉讼代表人张某某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等十一名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唐小忠

审判员赵某红

审判员杨某友

二○○九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向新元

张某某等十一名原告名单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略)(绿洲大道旁)。

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待业,住(略)(绿洲大道旁)。

原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待业,住(略)(绿洲大道旁)。

原告陈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待业,住(略)(绿洲大道旁)。

原告陈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长铺乡信用社职工,住(略)(绿洲大道旁)。

原告陈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待业,住(略)(绿洲大道旁)。

原告陈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待业,住(略)(绿洲大道旁)。

原告陈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学生,住(略)(绿洲大道旁)。

原告陈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学生,住(略)(绿洲大道旁)。

原告黄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学生,住(略)(绿洲大道旁)。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学生,住(略)(绿洲大道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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