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北京恒美织造有限公司、北京影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房民初字第00492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东X号。

负责人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单位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恒美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乡X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影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告北京恒美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美公司)、北京影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陈永富担任审判长,会同法官扈秀康、刘某砚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美公司、影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公司诉称:被告恒美公司于1991年6月17日与中国农业银行海淀支行信托代办处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协议书,约定贷款人向恒美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50万元,期限自1991年6月20日至1992年6月19日,利率为月息9.9‰。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按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加收20%。被告影声公司在被告恒美公司不能清偿时,偿还本息。1995年12月12日,被告恒美公司偿还20万元,尚欠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未还。1998年8月13日,贷款人与二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恒美公司于1999年6月20日前还清贷款本息;被告影声公司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约定的结清贷款本息之日起二年。1999年12月27日,被告恒美公司还款1万元其余本息未还。2000年5月15日,贷款人将其对恒美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同日,被告恒美公司就上述债权通知签署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2001年12月19日,恒美公司归还借款2000元,尚欠x元未还。2001年6月14日,原告多次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催收,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恒美公司偿还x万元借款本金及自2000年5月16日起到2008年5月31日的欠息x.12元,及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影声公司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恒美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影声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1991年6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海淀支行(信托代办处)与恒美公司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协议书,约定贷款人向恒美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50万元,期限自1991年6月20日至1992年6月19日,利率为月息9.9‰。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按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加收20%。被告影声公司在担保单位处盖章,同意在被告恒美公司不能清偿时,承担偿还本息义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贷款到期后,被告恒美公司未偿还借款,被告影声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1995年12月12日,被告恒美公司偿还20万元。1998年8月13日,贷款人与二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恒美公司于1999年6月20日前还清贷款本息;被告影声公司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约定的结清贷款本息之日起二年。1999年12月27日,被告恒美公司还款1万元其余本息未还。2000年5月15日,贷款人将其对恒美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同日,被告恒美公司就上述债权通知签署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2001年12月19日,恒美公司归还借款2000元,尚欠x元本息未还。2001年6月14日后,原告多次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转移债权公告,对上述债权进行催收,但被告恒美公司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影声公司也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委托贷款申请书1份、放款回收凭证2份、还款协议1份、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及回执1份、债权转移催收公告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农业银行海淀支行(信托代办处)与恒美公司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协议书以及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恒美公司借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应按照合同及还款协议的约定,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在主合同债务人恒美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海淀支行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影声公司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0年5月15日后,中国农业银行海淀支行将上述债权装让给原告,故原告有权向被告恒美公司、影声公司主张权利。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恒美公司、影声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恒美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借款本金二十八万八千元;支付自二〇〇〇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的利息二十四万三千二百三十八元一角二分并支付自二〇〇八年六月一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的利息(在月息千分之九点九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二十)。

二、被告北京影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影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恒美织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五十六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恒美织造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影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永富

审判员扈秀康

代理审判员刘某砚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杜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4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