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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尹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尹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尹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许某诉被告尹某、尹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1999年建造涉案房屋,现诉至法院,要求对坐落于(略)X幢二层楼房进行析产。

被告尹某、尹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尹某(2004年7月死亡)系被告尹某之父。原告许某与被告尹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7月协议离婚,被告尹某系双方婚生女。1999年,由原、被告及尹某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建房用地,经批准后在(略)建造X幢二上二下二层房屋。2010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析产。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东首一上一下房屋归被告尹某所有;西首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许某、被告尹某共同所有。

上述事实有,上海浦东新区X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审核表、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派出所内册资料、证明、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各1份,村民委员会证明3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上海浦东新区X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审核表、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情况,涉案房屋应归原、被告及尹某共有。尹某死亡后,其遗产应由被告尹某继承。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分割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要求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略)(地号浦东新区X村某丘)二层房屋,其中东首一上一下房屋归被告尹某所有;西首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许某、被告尹某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3元,减半收取916.50元,由原告许某、被告尹某共同负担611元,被告尹某负担30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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