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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现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叶某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介绍梁某(已判刑)所经营的上海埃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上海锐持贸易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58,379.42元,其中税款人民币240,961.11元并已抵扣。

2010年9月16日,被告人叶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某证言,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二十四万余元,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叶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书记员朱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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