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长沙市好宝芙美容形体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钟表眼镜缝纫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2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好宝芙美容形体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塘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沙钟表眼镜缝纫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钟表眼镜缝纫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略)。

上诉人长沙市好宝芙美容形体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宝芙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钟表眼镜缝纫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钟表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好宝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7日,钟表公司、好宝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好宝芙公司承租钟表公司位于长沙市X路X号二楼及一楼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04年1月20日至2009年1月20日止,租期为5年,租金共计人民币x元。钟表公司于2009年1月21日向好宝芙公司发出通知声称:“1、鉴于合同到期,2009年1月20日后,我方与你方无任何租赁关某,并请你方在接此通知后20天内搬出场地。2、你方所欠租金,必须在2009年1月份付清,否则,一切后果由你方负责”。现好宝芙公司拖欠2009年1月20日之前的房租x元,且在继续使用房屋。

另查明,钟表公司于2006年10月10日发出告知称:钟表公司所在地段可能在旧城改造范围之列,届时钟表公司依据政府有关某迁政策只给予各合作单位装修补偿。钟表公司于1999年6月14日办理了消防安全许可证,有效期5年。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钟表公司、好宝芙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关某同意长沙钟表眼镜缝纫机公司改制为长沙(国际)钟表眼镜缝纫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关某作价让售黄兴中路X-X号、蔡锷中路X-X号两处直管非住宅公房产权的协议》以及房屋价款收据可知合同的签订方长沙钟表眼镜缝纫机公司改制后即为现在的钟表公司,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已经以x.2元的价格将黄兴中路X-X号、蔡锷中路X-X号房出售给长沙钟表眼镜缝纫机公司,钟表公司虽然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对租赁的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且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因此钟表公司、好宝芙公司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现合同已于2009年1月20日到期,钟表公司要求好宝芙公司腾退黄兴中路X号二楼及一楼夹层,支付拖欠的房租x元以及参照2008年的租金标准,按每天493元计算,支付从2009年1月21日起直至好宝芙公司实际搬离租赁处时止的房租,予以支持。二、是否钟表公司未取得消防许可证致使好宝芙公司延误了装修和开业以及钟表公司是否作出书面承诺支付好宝芙公司装修补偿。钟表公司提供了1999年6月办理的《消防安全许可证》,有效期5年,证实钟表公司的房屋取得了消防许可。因此好宝芙公司提出钟表公司未取得消防许可,导致其延误了装修和开业的理由不能成立。钟表公司承诺支付装修补偿的前提是政府拆迁,现房屋并未拆迁,钟表公司亦无需支付装修补偿。因此好宝芙公司要求钟表公司支付营业损失及装修损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好宝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搬离黄兴中路X号二楼及一楼夹层;二、好宝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钟表公司支付拖欠的房租x元并且按每天493元计算,支付从2009年1月21日起直至好宝芙公司实际搬离租赁处时止的房租;三、驳回好宝芙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675元,减半收取2837.5元,由好宝芙公司承担。

好宝芙公司不服,上诉称:一、长沙钟表眼镜缝纫机公司和长沙钟表缝纫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是国有企业另一个是私营企业,两家企业的性质不同,股东也不同,因此不是同一个主体。原审法院仅凭《关某同意长沙钟表眼镜缝纫公司改制为长沙(国际)钟表眼镜缝纫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认定两者为同一主体依据不足。二、钟表公司提交的《关某作价让售黄兴中路X-X号、蔡锷中路X-X号两处直管非住宅公房产权的协议》及房屋价款收据均为复印件,不能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且,即使钟表公司取得了涉案房屋的管理权,也不能证明钟表公司取得了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三、钟表公司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而本案为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性质法律关某,不应合并审理。四、好宝芙公司已经支付的房屋租金为x元而非x元。除钟表公司已经举证确认的x元租金外,好宝芙公司于2003年11月26日还交纳了2004年1月20日至2004年4月20日房租x元,另外还于2003年11月26日交纳押金6000元。五、好宝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了对装修房屋损失的鉴定,原审法院未委托鉴定,限制了好宝芙公司的举证权利。六、原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过短,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某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某证时限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在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钟表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好宝芙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长沙钟表眼镜缝纫机公司于1982年8月28日经工商登记成立,2001年10月29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改制,于2003年12月31日经工商变更登记为长沙钟表眼镜缝纫机有限责任公司,表明两者存在法律上的继承关某。好宝芙公司上诉称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二、涉案房产属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直管非住宅公房,1982年起由钟表公司承租使用,2003年5月12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将该处房屋出售给了钟表公司,钟表公司对此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故钟表公司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好宝芙公司,没有侵犯第三者的权利,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钟表公司与好宝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三、2009年1月20日合同期满后,钟表公司与好宝芙公司未达成续租协议,在钟表公司于2009年1月21日通知好宝芙公司搬出场地后,好宝芙公司仍占有该场地,没有合同依据,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属于违约与侵权行为的竞合。钟表公司起诉主张要求好宝芙公司腾退房屋,并支付拖欠房屋,原审法院依法审理,既彻底解决双方的纠纷,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更节约了司法资源,符合法律规定。好宝芙公司称不应合并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付。四、交付租金的举证责任系好宝芙公司,好宝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交租金x元,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五、本案租赁期限已经届满,按照合同约定的来修去丢原则,钟表公司不存在对好宝芙公司装修进行补偿,故好宝芙公司申请对房屋装修损失进行鉴定,对本案处理结果没有实际意义,原审法院未委托鉴定,并无不当。六、原审法院系适应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的规定,本案不受举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的限制,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好宝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675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好宝芙美容形体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应江

审判员刘英

审判员王勇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毛发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