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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东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原审第三人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2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东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条巷X号X楼。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审第三人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城县高塘岭郭亮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东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原审第三人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8)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湖南东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东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东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应江

审判员刘英

审判员王勇

二○○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毛发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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