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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乙受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丙,湖南俊彦(略)事务所(略)。

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某乙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九月八日作出(2010)耒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贺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某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贺某乙及其辩护人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贺某乙任耒阳市教育局副局长,其妻刘某梅,在耒阳市教育局工会工作。贺某乙利用担任耒阳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之便,在2008年至2010年之间,为他人调动工作之事,自己或伙同其妻刘某梅26次收受他人钱财共计x元。上述事实原判以有证人证言、调令、公务员过渡审批登记表及职务任免通知、会议纪要、借调城区教师名单和调配方案、搜查扣押笔录、贺某乙和刘某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以被告人贺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缴违法所得25.88万某

上诉人贺某乙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共受贿25.88万某中有多笔受贿与事实不符,有部分属于人情往来,收受的钱大部分用于为全市学生购买书籍读物。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其辩护人对贺某乙犯受贿罪不持异议,但提出贺某乙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有些钱是属于人情往来,收受的钱有部分用于购买书籍发放给学生,贺某乙还具有立功表现,并退还了全部赃款。请求二审法院对贺某乙从轻或减轻处罚。

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认为,原判正确,建议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2月,上诉人贺某乙任耒阳市教育局副局长,主管该局的人事工作。2009年,因耒阳市城区学校师资严重缺乏,需要从乡镇学校调入部分教师。在选调教师工作中,贺某乙或伙同其妻刘某梅(另案处理)多次收受他人钱财,共计25.88万某。具体事实如下:

一、刘某丁为了将其儿媳曾某从耒阳市竹市中心学校调入城区学校,于2009年暑假期间的一天晚上,刘某丁与曾某来到贺某乙家,贺某其妻刘某梅均在家,刘某丁将想把曾某调入城区学校的想法告诉了贺某乙,并表示要贺某乙帮忙。刘某丁临走时给了刘某梅人民币1万某。2010年2月,曾某被调入耒阳市城区的蔡子池中心学校前进小学。

二、耒阳市金南小学校长王某某为了将其侄女王某某从耒阳市南阳中心学校调入城区学校,于2009年3、4月份的一天,王某某与王某某来到耒阳市教育局找贺某乙,王某某在贺某乙办公室以送请调报告为由,将装有1万某的信封送给贺某乙。2010年2月,王某某从耒阳市南阳中心学校调入耒阳市城区的蔡子池中心学校。

三、耒阳市个体户杨某某(外号“X”)为了将其妻曹某某调入城区学校工作,于2009年12月的一天早上7时来到贺某乙家,要贺某照他妻子进城工作一事,并送给贺某乙人民币2万某。2010年2月,曹某某从耒阳市上架中学调入耒阳市城区的蔡子池中心学校工作。

四、耒阳市灶市中心学校校长侯某某为了将表妹尹某调入城区学校工作,于2009年12月(农历)底的一天晚上,侯某某约上贺某乙的老乡邓某某来到贺某乙家。在贺某乙家里,侯某某要贺某乙为其表妹调入城区工作多关照,侯某某临走时,送给贺某乙人民币5000元。2010年2月,尹某从耒阳市余庆完小调入耒阳市城区的灶市彭某小学工作。

五、耒阳市蔡子池中心学校校长谢某某为了表妹伍某某调入城区学校工作之事,于2009年中秋节的晚上,谢某某受伍某某丈夫蔡某某之托来到贺某乙家,送给贺某乙人民币5000元。2010年,伍某某从耒阳市竹市中学调入耒阳市城北小学工作。

六、耒阳市个体户万某某为将其妻周某某调入城区学校工作一事,2010年2月11日晚来到贺某乙家,送给贺某乙两瓶“酒鬼”酒,酒盒中还放了4000元钱。2010年,周某某从耒阳市耒阳市大市完小调入耒阳市城区的金杯完小工作。

七、耒阳市卫生局干部吴某戊为了将其妻谷某某从乡镇调进城区学校工作一事,于2009年暑假期的一天,吴某戊在贺某乙办公室送给贺某乙人民币8000元。2010年2月,谷某某从耒阳市竹市中学调到城区的灶市中心学校彭某小学工作。

八、耒阳市南京中学校长吴某为了将其妻李某某调入城区学校工作,于2009年5月份的一天来到贺某乙办公室送给贺某民币8000元。2010年,李某某从耒阳市南京中学调入了耒阳市城区的蔡子池中心学校工作。

九、耒阳市龙塘中心学校教师吴某戊想调进城区学校工作,其要朋友耒阳市宣传部贺某为其帮忙。200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贺某受吴某戊之托来到贺某乙家,为吴某戊调动工作一事送给贺某乙人民币1万某。2010年2月,吴某戊被调入耒阳市城北小学工作。

十、耒阳市洲陂中心学校罗某某为了将其妻徐某某调进城区学校工作,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来到贺某乙家,要贺某照其妻子工作调动一事,罗某某临走时送给贺某乙人民币2万某。2010年2月,徐某某从耒阳市洲坡中心学校调入耒阳市城区的蔡子池中心学校工作。

十一、耒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曾某某为了将其姨妹黄某辛从乡镇学校调入城区学校工作,于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来到耒阳市中医院看望正在此住院的贺某乙,并送给贺某乙人民币2万某。2010年初,黄某辛从耒阳市余庆中学调入了耒阳市城区的六处子弟学校工作。

十二、耒阳市彭某完小副校长梁某某为了将其外甥朱某某调入城区学校工作,于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梁某某约朋友耒阳市水东江中心学校校长邓某某一同来到贺某乙家,邓某某要贺某乙关照朱某某调动工作一事,邓某某替梁某某送给贺某乙人民币1万某。同年,朱某某从耒阳市余庆中学调入耒阳市城区的六处子弟学校工作。

十三、耒阳市南阳中心学校校长陈某为了将其妻梁某调入城区学校工作,于2010年暑假的一天晚上来到贺某乙家求于贺某其妻帮忙调动工作,当时贺某乙不在家,陈某送表明来意后送给刘某梅人民币4000元。2010年2月,粱某从耒阳市南阳中心完小调入耒阳市城区的灶市小学工作。

十四、耒阳市遥田水电站有限公司职工罗某某为了将其妻徐某某调入城区学校工作,2009年4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罗某某邀其舅舅陈某某一同来到贺某乙家,罗某某交给贺某乙一份请调报告,并送给贺某乙人民币1万某。同年徐某某从耒阳市南京中学调入耒阳市城区的灶市中心学校工作。

十五、耒阳市小水中心学校教育专干伍某某为了将其妻钟某某调进城区学校工作,2009年9月的一天晚上来到贺某乙家,向贺某乙递交了钟某某工作调动报告,并送给贺某乙人民币x元。2010年2月,钟某某从耒阳市调到耒阳市城区的六处学校工作。

十六、耒阳市X乡长刘某某为了将朋友刘某丁调入城区学校工作,2009年暑假期的一天,刘某某约贺某乙在耒阳市顺天和酒店吃饭,受刘某丁之托刘某送给贺某乙人民币8000元。2010年初,刘某丁从耒阳市夏塘中心学校调入耒阳市城区的金南小学工作。

十七、耒阳市罗某卫生院曾某某为了将其妻屈某某调进城区学校工作,于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曾某某邀朋友耒阳市教育局办公室的曾某某一同来到贺某乙家,曾某某和曾某某要贺某乙关照屈某某的工作调动,曾某某送给贺某乙人民币2万某。2010年屈某某从耒阳市余庆中学调入城区蔡子池中心学校工作。

十八、耒阳市小水中学校长刘某丁为了将其妻徐某某调入城区学校工作,2009年暑假的一天来到贺某乙家,当时贺某乙不在家,刘某丁对在家的刘某梅说明了其意图,并送给刘某梅人民币3000元。2010年2月,徐某某从耒阳市小水中学调入城区灶市中心学校工作。

十九、耒阳市大市中心学校长丰完小老师卜某某为了调入城区学校工作,201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早上,卜某某邀其姐夫刘某丁一同来到贺某乙家,贺某乙没有在家,刘某丁向刘某梅说明来意后,送给刘某梅人民币3000元及烟酒等物品。同年,卜某某从耒阳市大市中心学校调入城区水东江中心学校工作。

二十、耒阳市东湖中心学校校长陈某某为了将妻子邓某某调入城区学校工作,于2009年8月底的一天中午,陈某某约见当时正在耒阳市上岛咖啡店喝茶的贺某乙,陈某某要贺某乙关照其妻子工作调动,并送给贺某乙人民币3000元。2010年2月,邓某某从耒阳市上架中心学校调入城区蔡子池中心学校工作。

二十一、耒阳市森林公安分局干警吴某戊为了将其妻刘某某调入城区学校工作,2009年10月的一天晚上,吴某戊邀贺某乙的干爹耒阳市林业局的李某某一同来到贺某乙家,李某某要贺某乙关照吴某戊妻子刘某某工作调动一事,吴某戊并送给贺某乙人民币2万某。2010年3月,刘某某从耒阳市三都中心学校调入城区蔡子池中心学校工作。

二十二、耒阳市马水中心学校副校长杨某某为了将其妻蒋某某调入城区学校工作,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某来到在贺某乙家里,以送报告为由送给贺某乙人民币2万某。2010年2月,蒋某某从耒阳市马水中心学校调入城区蔡子池中心学校工作。

二十三、耒阳市磨形学校老师汤某某为了调入城区学校工作,汤某某托贺某乙的同学文某某找贺某乙帮忙。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文某某受汤某某之托在贺某乙办公室送给贺某民币1万某。2010年,汤某某从耒阳市磨形学校调入城区六处子弟学校工作。

二十四、耒阳市遥田中心学校教师刘某丁想调入城区学校工作,其托耒阳市五里牌中心学校校长彭某某为其找贺某乙帮忙。2009年底的一天,彭某某来到贺某乙家要贺某照刘某丁的工作调动,彭某将刘某丁交给其的5000元送给了贺某乙。

二十五、耒阳市仁义中心学校仁义完小教师谢某某为了调入城区工作,于2009年7月的一天来到贺某乙家,当时贺某乙没在家,谢某某对刘某梅说明自己的来意后,送给刘某梅人民币4000元。2010年,谢某某从耒阳市仁义中心学校调入城区灶市中心学校工作。

二十六、耒阳市公平中心学校教师彭某某为了调进城区学校工作,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彭某某通过其姐夫文某某牵线,请贺某乙和刘某梅在耒阳市新华大酒店吃饭。席间,彭某某向贺某乙表明要贺某其工作调动上多关照,吃完饭后,彭某某送给刘某梅人民币2000元。2010年,彭某某调入城区水东江中心学校工作。

案发后,贺某乙的亲属已退缴了全部赃款25.88万某。

另查明,贺某乙在羁押期间,从同监犯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任霞在耒阳市贩卖毒品的事实,于2010年8月14日,向耒阳市看守所提供了该线索。根据该线索,耒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于同月16日,在耒阳市速八旅馆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任霞和周某香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她为了其儿媳曾某工作调动的事,于2009年暑假的一天晚上,她和她媳妇去贺某乙家里,在贺某院子的大门口等了一会儿,贺某乙两口子回家了。进屋后,她把家里的困难和刘某梅说了一下,贺某乙在家一直没有说什么。坐了一会,她和曾某准备回家,曾某先出房门,走的时候她和贺某:“这件事(曾某工作调动一事),还是要拜托下贺某长替我多说几句话,多关照一下。”之后,她就从口袋里把这事先准备好的用红纸包着的1万某钱拿给了刘某梅。2010年2月份,曾某调到蔡子池中心学校前进小学。刘某梅没有把这1万某钱退还给她和她的家人及亲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因为想调进城区学校,在2009年3、4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的一天,她从家里拿了1万某钱,用信封装着,要她姑姑王某某带她到了贺某乙办公室门口,她不敢进去,把装有钱的信封塞给姑姑王某某,要她去帮忙送给贺某乙,姑姑接过钱进了贺某公室,她站在办公室门外没进去,她姑姑进去一会儿就出来了。这1万某钱贺某乙及其妻子没有退还给她。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想进城区学校工作的事,她帮其找过教育局的王某江局长和副局长贺某乙。一天,王某某跟她说想送点钱给贺某乙,硬要她帮忙,她只好带着王某某去贺某乙办公室。王某某将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交给她,她拿着信封进了贺某乙的办公室,王某某站门外没有进去。她进去后,说是送报告(王某某的请调报告)来的,把信封放在贺某乙办公桌上就走了。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叔叔杨某某是教育局退休干部。他在耒阳市教育局做了十余年事,认识贺某乙。2009年冬天的一天,因为他妻子曹某某调动的事在贺某乙家送给贺某乙2万某。经他辨认,指认从贺某乙家搜出的上写“杨某某”的“耒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提款袋这个提款袋是他为妻子工作调动的事到贺某乙家送钱时装钱用的袋子。但上面“杨某某”三个字不是他写的。

5、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底的一个晚上(临近春节),为了他表妹尹某调进城工作的事,他约上贺某乙的老乡邓某某一起去了贺某乙家里。离开的时候,他对贺某乙说:“贺某长,我表妹尹某工作调动的事,到时候在局里开会研究的时候,还希望贺某长多多关照。”说完他从口袋里拿了一个装有5000元钱的红包放在贺某乙家的茶几上,贺某乙推辞了一下,之后,他和邓某某就走了。2010年2月份,他表妹尹某从余庆完小调到了灶市彭某小学。贺某乙没有把这5000元钱退还给他和他的家人及亲属。

6、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底的时候,他陪灶市中心学校校长侯某某去贺某乙家里给贺某乙送过一个5000元钱的红包。

7、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为了工作调动的事情,曾某托过表哥谢某某帮忙找教育局的相关领导,并拿了5000元钱让谢某某去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后来谢某某告诉她,帮她找了贺某乙副局长,钱已经帮她处理了。2010年她已调到了耒阳市城北小学。这5000元钱谢某某没有退还给她及她的家人。

8、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去年他表弟伍某某的老公蔡某某拿了5000元钱放在他这里,要他去找人为伍某某工作调动处理关系。大约去年的中秋节的晚上,他带着这5000元钱到了贺某乙家里,把钱放在茶几上,走时将伍某某的请调报告交给了贺某乙。贺某乙和刘某梅没有将这5000元钱退还给他。

9、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实他老婆周某某原在大市完小教书,2006年就借调到耒阳市金杯完小工作。为了他老婆调动的事,于2010年2月11日晚,他买了两瓶酒鬼酒,另外封了一个4000元的红包放在装酒的盒子里来到贺某乙家里,当时是贺某乙的老婆开的门,进门后他将装有酒和4000元红包的酒盒放在他家鞋柜边。坐了大概不到两分钟某起身告辞了。由于去贺某乙家没有见到贺某乙,第二天上午用手机发了条短信给贺某乙,短信是这样说的:“贺某长:你好!周某某老师请局长在饮用酒前检查包装袋。打扰!”2010年五里牌中心学校通知他老婆到金杯完小报到。

10、证人吴某戊的证言,证实他为了其妻谷某某调进城区学校之事,2009年暑假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他到贺某乙办公室,把请调报告递给了贺某乙,并从口袋里拿了一个装有8000元钱的信封放在了贺某乙的办公桌上。2010年2月份,他老婆从竹市中学调到了灶市中心学校彭某小学。贺某乙没有把这8000元钱退还给他和他的家人及亲属。(出示从贺某乙家搜到的上书“卫生局小吴”“湖南省耒阳市卫生局缄”的信封辨认)这是他去年到贺某乙办公室送报告时装钱用的信封。信封上面的“卫生局小吴”几个字,不是他写的,不知道是谁写的。

11、证人吴某己证言,证实2009年5月份左右(暑假前),为了妻子李某某评职称及工作调动问题在贺某乙办公室送贺某乙8000元。贺某乙没有把这8000元钱退还给他和他的家人及亲属。

12、证人贺某庚证言,证实200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吴某戊把一个装了钱的信封和请调报告交给他,要他交给贺某乙。当他着信封时,根据厚度估计里面只有几千元钱,于是自己又往里面加了4000元钱。到贺某乙家里的时候,一进屋就把装钱的信封和吴某戊的请调报告放在他家茶几上。聊了一会儿就走了。当时他也不知道里面有多少钱,是事后才知道是1万某钱,当然,包括他垫进去的4000元钱。2010年2月份,吴某戊调进了蔡子池中心学校,具体是哪所学校不清楚。

13、证人吴某戊的证言证实: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他为了调动工作的事托朋友贺某在贺某乙家送给贺某乙6000元。2010年3月份,他从龙塘中心完小调到了市城北小学。事后这6000元钱贺某乙没有退给他和他的家人。

1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他买了些水果来到了贺某乙家。当时贺某乙是一个人在家。他和贺某乙说了他老婆徐某某工作调动一事,并把一个装有2万某钱和一份有关他老婆调动报告的信封放在了贺某客厅的茶几上。贺某乙没有把这2万某钱退还给他和他的家人及亲属。

15、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上半年,贺某乙在耒阳市中医院住院期间的一天,他买了一个水果篮去看望贺某乙,说了几句客套话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2万某钱红包放在贺某乙病床旁的床头柜上。从医院出来后又打了个电话给贺某乙,要贺某钱收好,不要弄丢了。这2万某钱是他从自己家里拿的,因为在此之前,因建房曾某姨妹黄某辛家借过x元钱,后来还了1万某,还欠黄某辛2万某钱,所以,送钱给贺某乙时就直接从家里拿钱而没有问黄某辛要钱了。2010年3月份,黄某辛调进了六处子弟学校。这2万某钱,没有任何人退还给他。

16、证人黄某辛的证言证实:2009年,她曾某姐夫曾某某帮她办调进城的事。她姐夫曾某某告诉过她,在帮她办理进城事项的过程中,送了2万某钱给教育局副局长贺某乙。因为姐夫家建房时向她借过几万某钱,其中有2万某钱没有还,所以,姐夫帮她办理进城事项时送出去的这2万某钱,就算是还给她了。没有任何人将这2万某钱退还给她和她家人。2010年初,她调进了六处子弟学校。

17、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帮朋友梁某某的外甥女朱某壬工作调动的事找过贺某乙,并且在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和梁某某一起去过贺某乙家里。

18、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他和邓某某一起去过贺某乙家,为朱某壬调动的事送给贺某乙红包1万某。这1万某贺某乙没有退给他。

19、证人朱某壬的证言证实:她在大市完小任教多年,想调进城区学校,就把想法告诉了姨父梁某某,请他帮忙。2010年上学期开学前,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她从公公阳某某那里借了1万某钱,和丈夫阳某将这1万某钱送到了姨父梁某某家里,交给了梁某某。

20、证人陈某癸证言证实:2009年暑假的一天晚上(快开学的时候),他为老婆梁某调动的事到贺某乙家,贺某时不在家。他就把装有4000元钱的信封放在了他家的茶几上,刘某梅当时不肯接,追了出来退给他,但他再次把这个装有4000元钱的信封放在了她家的电视柜上。2010年2月份,他老婆从南阳中心完小调到了灶市小学。贺某乙及刘某梅到目前为止没有把这4000元钱退还给他和他的家人及亲属。

21、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10日,他从耒阳市X路邮政储畜所取出8000元钱,回家凑齐1万某钱后装在了一个信封里。几天后的一个中午一点多钟,他和舅舅陈某某带上请调报告和1万某钱,来到贺某乙家里。离开的时候,陈某某走在前面,他走在后面,他将装有1万某钱的信封放在贺某乙家里的茶几上。这1万某钱贺某乙没有退还给他和他的家人。他妻子的工作调动2010年得到了解决,被调到了灶市中心学校。

2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3、4月份的一个中午,他和罗某某在贺某乙家里为徐某某调动的事送给贺某乙1万某。这1万某钱贺某乙没有退还给他和他的家人。徐某某被调到了灶市中心学校。

23、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底或9月底的一天晚上,他为了老婆钟某某的工作调动问题,在贺某乙家送给贺某乙x元。2010年2月份,他老婆调到了耒阳市六处学校。贺某乙到目前为止没有把这x元钱退还给他和他的家人及亲属。(出示从贺某乙家搜出的上写“钟某某”的信封辨认)这个信封上“钟某某”三个字是他写的,这个信封就是送钱时装钱用的信封。

24、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2009年暑假的时候,她为了调进城里来工作,拿了8000元给刘某长,托他送给贺某乙。这8000元钱贺某乙没有退还给她。2010年初,她从夏塘中心学校调到了金南小学。

2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暑假的时候,他和贺某乙还有其他人一起在顺天和酒店吃饭,刘某丁拿来8000元钱要他送给贺某乙,刘某丁把钱给他后就走了,他在酒店把钱给了贺某乙。这8000元钱贺某乙没有退还给他。

26、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他和曾某某一起去贺某乙家,为其老婆屈某某的工作调动问题送给贺某乙2万某。这2万某钱贺某乙没有退还给他。

27、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2009年暑假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他带着老婆的工作请调报告去了贺某乙家里,当时贺某乙不在家,他就把自己的意图和刘某梅说了,并借上厕所的机会,把一个装有3000元钱的红包放在了贺某乙家餐厅的酒柜上,便离开了贺某。2010年2月份,他老婆调到了灶市完小工作。刘某梅和贺某乙都没有把这3000元钱退还给他和他的家人。

28、证人卜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0年正月初六、七的清晨,她从家里拿了两瓶酒两条烟,并在装酒的盒子里放了一个装有3000元钱的信封,和姐夫刘某丁来到贺某乙家,进门后将东西放在进门的右边角上。至今没有任何人将这3000元钱退还给她。

2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在2009年8月底的一天中午,他去上岛咖啡找到贺某乙,请贺某照他老婆调动的事,并将一个装有3000元的红包塞在了贺某乙手中,开始贺某肯收,和他推辞了几番后还是将那3000元红包收下了。2010年他老婆进城的调动问题得到了解决。这3000元红包钱,到今天为止贺某乙及家人没有退给他。

3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暑假的一天上午,他带着吴某戊来到贺某乙家里,吴某戊带了一条烟。他们说完吴某戊老婆进城的事后又聊了一些家常,起身告辞时贺某乙追到门边要他们把烟拿走,他说“就是一条烟”,贺某乙才没有推辞。从贺某乙家里出来后,吴某戊告诉他,其打了一个2万某的包给贺某乙。这2万某钱,没有退还给他及其家人,至于是否退还给吴某戊,那就要问吴某戊了。今年吴某戊的老婆调到了耒阳市城北小学。

31、证人吴某戊的证言证实:2009年大概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李某南一起来到贺某乙家里(趁李某某上厕所的机会,他将事先准备好的2万某钱放进了装烟的纸袋里),他在沙发上坐下时顺手把装有烟和钱的纸袋放在沙发边放电话机的小桌上,李某某跟贺某乙说了他老婆进城的事。从贺某乙家出来后,李某南问他是不是送了钱,他只是伸出两根手指,但没有吱声。之后,他帮老婆打了个请调报告交到了教育局。没有任何人将这2万某钱退还给他和他的家人。2010年3月份,他妻子刘某某调进了耒阳市蔡子池中心学校,现在三都中心学校支教。

3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春节前,他为了妻子蒋某某的工作调动一事,用黑色塑料袋装了两条烟,还有2万某钱(钱是用信封装着的,有2扎,每扎是1万某)和一个请调报告,到贺某乙家,将塑料袋放在他家地上。这2万某钱,贺某乙没有退还给他。

3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冬天,自己和老婆汤某某为了汤某某工作调动的事托文某某送了1万某钱给贺某乙。这1万某钱,贺某乙没有退还给他或妻子。

34、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学期,为了自己工作调动的事托文某党在教育局贺某乙办公室送了1万某钱给贺某乙。她把送钱的事告诉了丈夫张富。2010年她接到了调到六处学校的调令。这1万某钱,贺某乙没有退还给她或丈夫。

35、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学期,为了汤某某工作调动的事在教育局贺某乙办公室帮汤某某送了1万某钱给贺某乙。这1万某钱,贺某乙没有退还给他,据其所知也没有退给汤某某。

36、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放寒假前的一天傍晚,遥田中心学校教师刘某丁要他带她去贺某乙家走一趟,为她进城的事跟贺某乙说一说,于是他和刘某丁及刘某丈夫一起来到贺某乙家楼下(刘某丁丈夫驾驶的小车),当时刘某丁在车上交给他一个黄某的信封,说是5000元钱,要他帮忙送给贺某乙,他到了贺某乙家里说了刘某丁工作调动的事,把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拿出来放在贺某乙家的茶几上就告辞了。这5000元钱,贺某乙和刘某梅没有退还给他。

37、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2010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她打电话给彭某某校长,要彭某她去找一找贺某乙。之后,她老公开车带着她和彭某某来到贺某乙家楼下。她将事先准备好的装着5000元钱的信封交给了彭某某,要彭某忙送给贺某乙。彭某某上楼后,他们就坐在车里等,彭某某下楼回到车上后,跟她说:钱已经给贺某长了,你耐心等消息。这5000元钱没有任何人退还给她。

38、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她到贺某乙家里,进门之后,没有看见贺某乙,她先作了自我介绍,跟刘某梅说了关于她工作调动,请贺某乙帮忙之类的话,临走的时候,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4000元红包放在贺某乙家的茶几上,说了几句客气话就走了。

39、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她通过她的姐夫文某某请贺某乙和刘某梅到新华大酒店吃饭。吃饭的过程中,她对贺某乙说:“贺某长,我工作调动上的事还希望你多多关照。”说完,她把请调报告交给了贺某乙。贺某乙说:“到时候能帮到忙的话,我帮你看看。”吃完饭后,在酒店的包箱里,她拿了一个装有2000元钱的信封交给了刘某梅,说:“嫂子,这些钱给你买些东西吃。”刘某梅推辞了一下,之后收下了。2010年2月份,她从公平完小调到了水东江学区。贺某乙和刘某梅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还给她或她的家人及亲属。

40、介绍信存根及蔡子池中心学校、灶市中心学校、五里牌中心学校水东江中心学校新调入教师花名册,证实曾某、王某某、曹某某、尹某、伍某某、周某某、谷某某、李某某、吴某戊、徐某某、黄某辛、朱某某、粱某、徐某某、钟某某、刘某丁、屈某某、徐某某、邓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汤某某、谢某某、彭某某等人,于2010年,分别调入从耒阳市X镇学校调入城区学校等情况。

41、会议纪要和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因耒阳市城区学校师资缺乏,耒阳市教育局通过会议决定,2010年从乡镇学校调入部分教师到城区学校等情况。

4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贺某乙家查获了部分信封和红包等物品,经刘某梅辨认查获的信封和红包系送钱人用来装钱的。

43、公务员过渡审批登记表及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贺某乙的工作经历和任职情况。

44、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贺某乙在案发后,退交了赃款25.88万某。

45、上诉人贺某乙和同案人刘某梅的供述,证实贺某乙与刘某梅分别对其收受行贿人的钱财的事实作了供述,并与行贿人的陈某基本相印证

46、耒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证明、贺某乙的举报材料、任霞和周某香的讯问笔录及耒阳市公安局耒公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意见书,证实根据贺某乙提供的线索,耒阳市公安局破获了任霞和周某香贩卖毒品一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某乙在其担任耒阳市教育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判定罪准确。贺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共受贿25.88万某中有部分属于人情往来,收受的钱大部分用于为全市学生购买书籍读物。经查,根据证人(送钱人)的证实,送钱给贺某乙或刘某梅,目的明确且单一,即为了贺某乙能关照其调入城区学校工作,与贺某乙夫妇没有任何其他人情往来,故贺某乙提出部分收取他人钱财是人情往来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贺某乙与刘某梅将收受来的钱,一部分用于购买有益的课外书籍发放给学生,是受贿行为实施后对收受钱财处置行为,不影响受贿行为的认定,但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贺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致使公安机关破获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贺某乙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贺某乙退还了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证据,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0)耒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贺某乙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

二、撤销耒阳市人民法院(2010)耒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贺某乙的量刑部分。

三、贺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齐国安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艾湘玲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宾

校对责任人:陈某打印责任人:李某宾

附:本案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某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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