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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永冷刑初字第20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轩,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东安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永州市东安县X镇X村三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15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轩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权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文复、祝君毅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5日、2010年1月8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潘腾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昌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X轩伙同他人或单独抢劫10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09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胡X轩与胡X先租车到冷水滩马坪开发区金龙山庄,后由胡X打电话给唐X,唐X以租车的名义叫了冯××的出租车开到金龙山庄门口,待胡X轩与胡X上了该车后,三人持刀对冯××实施威胁,抢走冯××人民币210余元和一台摩托罗拉手机;

2、2009年5月15日晚,胡X轩与胡X以租车名义上了蒋×的出租车,让车开到冷水滩蓝翔驾校附近时,胡X轩与胡X持刀威胁蒋×实施抢劫,抢走蒋×人民币140余元和一台波导滑板手机;

3、2009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胡X轩在冷水滩金水湾边以租刘××摩托车到马坪为由,当车开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7-8公里处,胡X轩持刀对刘××实施抢劫,抢得现金40元和一台手机;

4、2009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胡X轩在冷水滩河西步步高附近以租易××的的士到马坪为由,当车开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六公里处,胡X轩持刀对易××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00多元;

5、2009年7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胡X轩在冷水滩步步高超市对面以租邓××摩托车到马坪为由,当车开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胡X轩持刀对邓××实施抢劫,抢得现金210元;

6、2009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胡X轩在冷水滩家家福超市附近以租王×摩托车到马坪为由,当车开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200米处,胡X轩持刀对王×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50元;

7、2009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胡X轩在冷水滩渝洲大厦附近以租唐××的摩托车到马坪为由,当车开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2公里处,胡X轩持刀对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50元。

8、2009年8月9日13时,被告人胡X轩在冷水滩万喜登附近租汤××的出租车到马坪为由,当车开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1公里处,胡X轩持刀对汤××实施抢劫,抢得现金90元;

9、2009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胡X轩在冷水滩步步高对面以租欧阳×的出租车到马坪为由,当车开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1公里处,胡X轩持刀对欧阳×实施抢劫,抢得现金280元;

10、2009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胡X轩在冷水滩河西步步高超市旁以租车到马坪为由,租乘陈××的两轮摩托车到马坪,当车开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500米左右时,在一偏僻的马路边胡X轩叫陈××停车,胡X轩下车持刀对准陈××,叫陈拿钱出来,陈××不从准备逃跑,胡X轩追上去朝陈××的背部刺了一刀,陈××驾车逃跑。

该院认为,被告人胡X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X轩辩称,他参加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未实施其他抢劫犯罪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8日至8月11日期间,被告人胡X轩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冷水滩区抢劫作案10次,抢得现金1270元,手机3台。具体情况如下:

1、2009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胡X轩与胡X先租车到冷水滩马坪开发区金龙山庄,后由胡X打电话给唐X,唐X以租车的名义叫了被害人冯××的出租车开到金龙山庄门口,待胡X轩与胡X上了该车后,被告人胡X轩等三人持刀对冯××实施抢劫,抢走冯××人民币210余元和一台摩托罗拉手机;

2、2009年5月15日晚,被告人胡X轩与胡X以租车名义上了蒋×的出租车,当车行至冷水滩蓝翔驾校附近时,胡X轩与胡X持刀威胁蒋×实施抢劫,抢走蒋×人民币140余元和一台波导滑板手机;

3、2009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胡X轩在冷水滩金水湾边租乘被害人刘××的摩托车到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7-8公里处,胡X轩持刀对刘××实施抢劫,抢得现金40元和一台手机;

4、2009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胡X轩在冷水滩河西步步高附近租乘被害人易××的的士到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六公里处,胡X轩持刀对易××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00多元;

5、2009年7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胡X轩在冷水滩步步高超市对面租乘被害人邓××的摩托车到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胡X轩持刀对邓××实施抢劫,抢得现金210元;

6、2009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胡X轩在冷水滩家家福超市附近租乘被害人王×的摩托车到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200米处,胡X轩持刀对王×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50元;

7、2009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胡X轩在冷水滩渝洲大厦附近租乘被害人唐××的摩托车到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2公里处,胡X轩持刀对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50元;

8、2009年8月9日13时,被告人胡X轩在冷水滩万喜登附近租乘被害人汤××的出租车到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1公里处,胡X轩持刀对汤××实施抢劫,抢得现金90元;

9、2009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胡X轩在冷水滩步步高对面租乘被害人欧阳×的出租车到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1公里处,胡X轩持刀对欧阳×实施抢劫,抢得现金280元;

10、2009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胡X轩在冷水滩河西步步高超市旁租乘被害人陈××的两轮摩托车到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500米左右时,胡X轩叫陈××停车,胡X轩下车后持刀对准陈××,叫陈××拿钱出来,陈××不从并准备驾车逃跑,胡X轩追上去朝陈××的背部刺了一刀,陈××驾车逃跑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冯××的陈述,证实2009年5月8日晚上,一男子以租车的名义叫他将出租车开到金龙山庄门口,后来又上来两个年轻人,持刀对他实施抢劫,抢走他人民币210余元和一台摩托罗拉手机;2、被害人蒋×的陈述,证实2009年5月15日晚上8时左右,两个男子以租车名义上了他的出租车,当车开到冷水滩蓝翔驾校附近时,那两个男子持刀对他实施了抢劫,抢走他人民币140余元和一台波导滑板手机的事实;3、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2009年6月23日13时左右,他在冷水滩河西金水湾旁出租摩托车,有一个年轻人租他的车去马坪,当车开到马坪往牛角圩方向7-8公里处,这个年轻人叫他停了车并对他实施了抢劫,抢走他40元现金和一台手机的事实;4、被害人易××的陈述,证实2009年6月23日16时左右,他在冷水滩河西步步高旁开出租车,有一个年轻人租他的车去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六公里处,那个年轻人突然掏了一把砍刀要他将钱和手机拿出来,抢走他100多元现金的事实;5、被害人邓××的陈述,证实2009年7月10日16时左右,他在冷水滩河西步步高对面出租摩托车,有一年轻男子租他的摩托车去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二公里处,那男子拿出一把刀叫他将钱拿出来,抢走他100元现金的事实;6、被害人王×的陈述,证实2009年8月4日13时左右,他在冷水滩河西家家福超市附近出租摩托车,有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要租他的车去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300米时,那个男子叫他停车,从身上拿出一把刀抵在他肩膀边要他将身上的钱拿出来,抢走他150元现金的事实;7、被害人唐××的陈述,证实2009年8月8日16时左右,有一个年轻男子租他的车去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二公里处,那个年轻人突然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抵在他右腰,要他将钱和手机拿出来,抢走他50元现金的事实;8、被害人汤××的陈述,证实2009年8月9日13时,他在冷水滩万喜登酒店附近开出租车待客,有一年轻男子租乘他的车到马坪去,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约一公里左右,那男子拿出一把刀来叫他将钱拿出来,抢走他现金90元的事实;9、被害人欧阳×的陈述,证实2009年8月9日16时许,他在冷水滩河西红太阳附近开出租车待客,有一年轻男子叫他的车去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约一公里处时,那男子突然掏出一把水果刀,叫他将钱拿出来,抢走他现金280元的事实;10、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2009年8月11日13时许,他在冷水滩河西家家福超市附近出租摩托车,有个年轻的男子租他的摩托车去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约500米时,那男子叫他停车,他一停车,那男子拿出一把水果刀,叫他把钱和车子交出来,他开着车子想跑,那男子将他左背部刺了一刀,他开着车跑了的事实;11、同案犯胡X的供述,证实2009年5月8日晚他与唐X及被告人胡X轩持刀抢劫了一出租车司机,并于2009年5月15日晚与被告人胡X轩抢劫了另一出租车司机的事实;12、同案犯胡争波的供述,证实他于2009年5月15日晚,与被告人胡X轩抢劫了一出租车司机的事实;1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蒋×、刘××、易××、邓××、王×、唐××、汤××、欧阳××、陈××遭抢劫后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14、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刘××、易××、王××、唐××、汤××、欧阳×、陈××辨认,被告人胡X轩系抢劫他们的人;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X轩在犯罪时已成年的事实;1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X轩系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的事实;17、被告人胡X轩的供述:(1)、2009年8月12日供述,大概等了10多分钟,唐X就坐一辆的士车来了,车开到他们面前时,他看到唐X坐在后面,于是就上车坐到副驾驶的位置,“胖子”坐到车后面,一上车,他和“胖子”把刀拿了出来,一起喊司机把钱和手机拿出来,司机未出声,拿了200多块钱和一台手机给他,2009年5月15日晚上9点多钟,他们在老地方买了二把刀,在河西步步高超市门口上的士车,说去牛角坝,他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胖子”坐在后面,当车开到一个驾校附近时,他喊司机停车,并拿出刀来对着司机,说把钱和手机交出来,司机就把身上的130块钱和一个手机给了他;(2)、2009年8月13日供述,2009年6月底某天下午1时,他在冷水滩金水湾边租一摩托车到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7-8公里处,他持刀实施抢劫,抢得现金40元和一台手机;6月底的某天下午3时,他在冷水滩河西步步高附近租乘一的士到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六公里处,持刀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00多元;7月10日16时许,他在冷水滩步步高超市对面租乘一摩托车到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他持刀实施抢劫,抢得现金210元;8月4日13时许,他在冷水滩家家福超市附近租乘一摩托车到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200米处,持刀实施了抢劫,抢得现金150元;8月8日15时许,他在冷水滩渝洲大厦附近租乘一摩托车到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2公里处,他持刀实施了抢劫,抢得现金50元;8月9日13时,他在冷水滩万喜登附近租乘一出租车到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1公里处,他持刀实施抢劫,抢得现金90元;8月9日16时许,他在冷水滩步步高对面租乘一出租车到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1公里处,他持刀实施了抢劫,抢得现金280元;8月11日13时许,他在冷水滩河西步步高超市旁租乘一两轮摩托车到马坪,当车行至马坪往牛角圩方向500米左右时,他叫司机停车,他下车后持刀叫司机拿钱出来,那司机不从并准备驾车逃跑,他追上去刺了一刀,那司机驾车逃跑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采取威胁的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轩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X轩参加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至第十起犯罪,该事实不仅有被害人刘××、易××、邓××、王×、唐××、汤××、欧××、陈××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而且被告人胡X轩在公安机关亦供认不讳,被告人胡X轩当庭提出其“参加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未实施其他抢劫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胡X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权政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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