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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永冷刑初字第21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村X号。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9年4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4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4月15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权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文复、祝君毅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0日、2010年1月25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豆豆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4日,被告人周XX在冷水滩区X村X组准备下基脚修新房,通过其姐夫雷×智从东安县X镇X村请来阴阳先生苏××到其宅基地看风水。苏××认为周XX家的新房子不能正对着前面的高压线铁塔(即x长宗线X号电力铁塔)。3月1日,周XX携带钢锯片、铁皮桶、胶桶将x长宗线X号电力铁塔的主支柱及斜支柱均不同程度的锯坏。等了10天后周XX采取同样的方法来到普里桥镇X村下山组黄某山上将x长宗线X号电力铁塔锯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周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XX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他没有去锯坏铁塔。

经审理查明,2009年正月,被告人周XX在冷水滩区X村X组准备下基脚修新房,通过其姐夫雷×智从东安县X镇X村请阴阳先生苏××来看风水。苏××提出周XX家的新房子不能正对着前面的高压线铁塔(即x长宗线X号电力铁塔),周XX不得不改变新房子的出向,但仍对铁塔影响其风水一事耿耿于怀。3月1日,周XX携带钢锯片、铁皮桶、胶桶将x长宗线X号电力铁塔的主支柱及斜支柱造成不同程度的锯坏。3月4日电网巡视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后报案,十余天后,周XX为掩饰自己犯罪行为,采取同样的方法来到普里桥镇X村下山组黄某山上将x长宗线X号电力铁塔锯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告人周XX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伍××的证言,证实她老公周XX做了错事,把一座电力局的高压铁塔锯了,是因为阴阳先生说这座铁塔对她家不利,所以周XX才将那塔锯掉的;2、证人龚××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4日上午他与同事对永州地区x长宗线X号塔位进行巡视时,发现该塔位遭受了人为的恶意破坏,并立即向公司领导和派出所报了案,在X号塔位附近的地上有四五片断钢锯和一个被烧黑的塑料桶;3、证人苏××的证言,证实2009年正月他到周XX家看过宅基地的风水,跟周XX说过唯一不足的是对面山上的高压线铁塔正对着老宅基地,那铁塔对宅基地的风水有很大影响;4、证人苏×建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份他陪同苏××到周XX家看过宅基地的风水,苏××对周XX说过建房子要朝对面有铁塔的那座山,但不要对着铁塔,否则对建房不利;5、证人周×亿的证言,证实农历2009年2月7日他叫“长毛”将挖机开到花桥镇周XX的新地基,农历2月9日“长毛”为周XX平整了新地基;6、证人王×欢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6日上午他将挖机运到花桥镇X村,3月7日下午2时开机给上面那户挖土,一直挖到第二天下午5时,3月9日上午10时他开机给下面那户挖建房地基,挖完后当晚将挖机拖回冷水滩了,在挖土时将一黄某塑料桶丢在挖土的地方;7、搜查记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XX的家里搜出并扣押了一双解放鞋、一双回力牌球鞋、一把钢锯、一个铁皮桶、一个塑料桶、一只橡皮手套的事实;8、物证钢锯、白色铁皮桶、橡皮手套、球鞋及解放鞋,证实被告人周XX作案工具的概貌;9、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x长宗线X号电线塔的支撑腿旁边的地上发现有六要钢锯片,支撑主材与主斜材上有六处锯口,在黄某山顶X号铁塔旁发现有十二处锯口,每处锯缝边有油渍,水泥墩子上有铁屑,钢锯片、油渍、铁屑已被公安机关直接提取的事实;10、刑事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X号铁塔旁提取的铁屑与从被告人周XX家扣押的鞋上提取的附着物检出无素种类相同;11、侦查实验笔录、侦查实验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XX提取的钢锯能将相同规格的铁塔锯断的事实;1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XX系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的事实;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XX在犯罪时已成年的事实;1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永州地区x长宗线第X号铁塔第一次紧急抢修临时加固和第二次塔材更换的费用经鉴定为x元,X号铁塔第一次紧急抢修临时加固和第二次受损塔材A、B腿更换的费用经鉴定为x元的事实;16、被告人周XX的供述:(1)2009年3月31日22时10分供述:因为我们当地的风俗在起房子前要请阴阳先生看日子的,所以就于农历正月二十八日左右,由我姐夫从东安花桥苏家村请了一个姓苏的阴阳先生来我家看风水,在吃早饭前,苏先生帮我看了地,告诉了我下脚及动土的日子,并且还说我起房子不要对着那铁塔,我是今年阴历二月初五吃了午饭后一个人去锯的,用了半天时间,锯了那个铁塔的三条脚,是用钢锯锯的,钢锯是从地摊上买的,为了防止锯片发热,我还用塑料壶装了一些水去,用以冷却锯片,大约中午一时左右就到铁塔那里开始锯,直到傍晚才回家,大约锯了五个小时左右,我锯那个铁塔,除了我之外,还有我老婆知道,她劝我不要惹事,但我没有听,她看着我上山去锯铁塔的。(2)2009年3月31日23时20分供述:2009年农历二月初五或初六,我在家吃完中饭后,大概中午一时左右,我到关鸭子的棚子里面拿同一把生锈的钢锯,在棚子里的红砖上拿了五、六片钢锯片,还拿了一个铁皮桶和一个胶桶,我带着这些东西就一个人去锯我屋里对面的高压电线塔了,因为我请的那个阴阳先生说那个铁塔对我家不利,所以我才想去锯那个塔的,我锯完塔后把锯断的钢锯片丢在塔下了,锯子、水桶和油桶带回了家,我回去后马上就跟我老婆说了我把我家对面的铁塔锯了的事情,我老婆当时很心急,还骂了我,说我犯法了。(3)2009年5月6日供述:我只记得在锯铁塔时,穿着一双迷彩解放鞋,我看公安人员在院子里调查屋对面的铁塔被锯的事,想不让别人怀疑是我,我就到屋后面隔几座铁塔远,锯了另座铁塔,我知道,这二座铁塔是同一线路,用于高压电输送的,铁塔高约五十米,有四个塔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明知铁塔用于高压电输送,仍故意使用钢锯将二座铁塔锯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XX当庭提出他没有去锯坏铁塔,但根据公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证人苏××、苏×建的证词,证实了被告人周XX具有作案的动机;物证及刑事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周XX到过作案现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证人龚××的证词,证实了x长宗线X号、X号铁塔受损的事实;证人伍××的证词,证实被告人周XX锯了电力高压铁塔,并证实了周XX锯坏铁塔的原因,上述证据与被告人周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了被告人周XX锯坏x长宗线电力高压铁塔的事实,故被告人周XX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考虑被告人周XX犯罪的动机出于封建迷信,愚味无知,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权政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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