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代丽霞,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代丽霞,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2007年2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前未充分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时常打架、生气。原告曾于2007年11月6日起诉离婚,因被告要求和好,原告撤诉。2008年10月14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6月24日,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于2009年8月15日又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仍无和好可能,原告只好又一次起诉离婚,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000元。

被告张某乙辩称,原告诉称内容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时,原告送彩礼7000元属实,但都买嫁妆用了。如原告执意要离婚,被告现在有病,病治好了再离婚,是否患病可以去医院鉴定。原告要离婚,先拿出来10万元,再说离婚的事。原、被告确有两年多没在一起生活,原因是原告不回家住,而在他哥家住。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无子女。原、被告结婚时,原告张某甲向被告支付彩礼7000元。被告家人用此款为原、被告购置了长虹29寸彩电1台、美菱冰箱1台、双人床1张、X组合沙发1套、茶几1张及洗衣机1台。2007年3月份,原、被告生气后分居至今。双方婚后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张某甲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后于2008年2月29日撤诉。2008年10月14日,原告又起诉离婚。本院于2008年11月19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09年6月24日,原告又起诉离婚。本院于2009年8月15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张某甲多次起诉离婚,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二人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分居达三年多之久。庭审中,被告张某乙自述其未住过院,亦未经医疗机构或相关机构诊断其患有疾病;另原告张某甲庭审中认同其结婚时向被告所送7000元彩礼,已用于购置家电、家具,明确表示上述购买物品归被告所有,不再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口头裁定撤诉笔录、(2008)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较短的时间内登记结婚,婚后一起生活时间亦较短,且分居至今长达三年多之久。期间,原告张某甲多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其中两次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因原、被告之间缺乏夫妻感情基础,夫妻感情未得到任何改善,已无和好可能。综上,应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被告张某乙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二人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乙与原告张某甲分居后随其父张某丙生活,其父亦年迈,根据被告张某乙的生活状况,原告张某甲应从经济上给予其适当帮助,对此本院酌定原告张某甲支付被告张某乙经济帮助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二、原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张某乙经济帮助费5000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徐冠军

审判员张莹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苗贝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