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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东鹰音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8-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42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五五五大厦1304-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建国,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东鹰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步升公司)因与被告南通市东鹰音像有限公司(下称东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步升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东鹰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步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步升公司撤回对被告东鹰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步升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兵

代理审判员陶新琴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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