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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公司与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案

时间:2005-08-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锡知初字第0084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恒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勇,江苏镇江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恒顺公司职员。

被告林某,无锡市品林某品经营部业主,个体工商户,经常居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顺公司与被告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中,原告恒顺公司以“被告林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0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顺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为46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665元,由原告恒顺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浚

代理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林某泉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薛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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