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季某某、吴某某诉张明强、唐小菊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季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澹台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澹台a,男,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a,男,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a,男,汉族。

被告唐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a,男,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a、吴a与被告张a、唐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远征独任审判,于2004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澹台a、王a、被告唐a及其委托代理人李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a、吴a诉称,2003年5月16日,被告唐a找到原告吴a表示被告张a做生意缺少资金要求暂借人民币92,000元,三个月后归还。原告吴a因没有这么多钱,找到原告季a商量,两人共同借款给被告张a,并与两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两原告向被告张a借款人民币92,000元,由被告张a分三期归还。被告唐a作为借款担保人,并出具担保书。然被告张a仅归还了8,000元后,其余借款一直未还。据此,原告季a、吴a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欠款84,000元;并支付自2003年8月15日起至支付之日按每日万分之2.3计算的逾期利息。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偿付自2003年8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一、借贷合同一份。日期为2003年5月16日,主要内容是被告张a向原告借款92,000元,于2003年6月15日归还4,00元,于7月15日归还4,000元,8月15日归还84,000元。如张a未按期归还,以唐a作为担保人,财产由车辆普桑作抵押。逾期支付利息。

二、担保书一份,日期为2003年5月17日,主要内容是被告唐a为被告张a借款92,000元作担保,最后还清日期为2003年8月15日,逾期则每日支付2‰的滞纳赔偿金。

三、收条二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张a于2003年5月16日收到季a人民币5万元、于2003年5月17日收到季a人民币42,000元。

被告张a未作答辩。

被告唐a辩称,对借款事实、担保事实及已还款8,000元均无异议,但认为实际借款为80,000元,12,000元为约定借期三个月的利息,故不同意原告有关利息之诉,且其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被告唐a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2003年5月16日,原告季a、吴a与被告张a、唐a签订借贷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张a向两原告借款92,000元,分三期归还,于2003年6月15日归还4,000元,于2003年7月15日归还4,000元,8月15日归还84,000元。张a如未按期归还,以唐a作担保人,财产由车辆普桑作抵押,逾期支付利息。被告张a还于当日及2003年5月17日出具收条二份,确认收到原告季a人民币92,000元。2003年5月17日被告唐a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本人担保2003年5月16日张a向季a、吴a所借款92,000元,最后还清日期为2003年8月15日。逾期则每日支付2‰的滞纳赔偿金。因被告张a仅归还了8,000元,原告催款无果,故以诉称理由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92,000元的事实,由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贷合同一份、担保书一份及收条二份所证实,被告张a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故本院予以确认。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借款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a有关借款中12,000元为利息的答辩理由,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借贷合同和担保书仅约定唐a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的方式,故本院认为该担保为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季a、吴a借款84,000元;并偿付该款从2003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唐a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被告张a、唐a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吴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