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九冶钢构有限公司与弋某某、第二砂轮厂技工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九冶钢构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X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史慧星,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第二砂轮厂技工学校(又名郑某电气工程学校),住所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应某某,该校培训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校学生科科长。

上诉人河南九冶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弋某某、第二砂轮厂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二砂技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弋某某于2007年3月1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x.45元;2、二被告退还原告保险赔偿金2400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九冶公司不服原判,于2009年11月27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弋某某于2006年8月进入被告二砂技校09冷1班学习,2006年11月20日与学校签订《安全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校方负责加强对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劳动纪律管理,按教学计划要求负责对学生进行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和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安全考评,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检查;检查并督促学生在实习期间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负责联系处理实习教学中的安全事件,组织事故分析;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事件、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学生必须自觉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考评,经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实习,按照工种、工序要求,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工艺操作规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得串岗、打闹、干私活、擅自操作设备等,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2007年9月5日被告二砂技校作为乙方与被告九冶公司签订《实习教学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的实习期间为2007年9月5日起至2008年1月15日止;被告九冶公司为实习学生提供实践场所并委派指导老师进行指导;原告实习期间应某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工作一日被告九冶公司向原告发放实习补助10元;乙方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随后,原告开始在被告九冶公司实习。2007年12月17日原告在起吊货物时,在吊钩未卡紧货物的情况下,即进行操作,使吊起的钢板脱落致原告的右手中指受伤,被送往郑州市X街区人民医院治疗,其伤情经该院诊断为:1、右手中指挤压挫裂伤;2、右手中指中节开放性骨折,中远指间关节开放性脱位并关节开裂,指周有动脉断裂,指周有神经挫伤。原告在该院共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2645.5元,2008年3月19日、4月15日原告分两次到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花医疗费385.7元,两项共计3031.2元。又查明,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九冶公司预付医疗费3660元,原告在郑州市骨科医院花费的385.7元医疗费被告九冶公司已为其报销。2008年9月22日原告自行委托郑州新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所于当日作出郑新亚司鉴所(2008)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弋某某伤残程度评为十级。诉讼中,被告二砂技校申请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2009年7月17日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2009)临鉴字第1l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右手伤情为十(10)级伤残。再查明,2008年11月9日,被告二砂技校为原告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学生、幼儿平安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000元,2008年10月17日保险公司己将该笔保险赔付款支付给被告二砂技校,该校又将该笔款项交给了被告九冶公司。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某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二砂技校的学生,被其安排到被告九冶公司实习,被告九冶公司按照原告提供的劳务支付一定的实习报酬,双方己形成实习帮工关系。原告在从事帮工过程中受到伤害,被告九冶公司应某承担相应某主要赔偿责x%。因原告在该事故中在操作设备时也存在操作不当的错误,应某担此案次要责x%。被告二砂技校关于已对实习学生包括原告进行过安全方面的教育在发生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因提交有《安全协议书》以及《实习教学协议书》为证,该院予以采信,故该院对原告要求二砂技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诉求的医疗费3045.45元,当庭表示放弃,该院予以准许;原告诉求的护理费690元,因有证人证明在原告住院期间其父亲参与了护理,按照2007年度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计算为511.2元(x元÷365天×12天),过高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的伤残补偿金x元,原告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按照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计算为x元(x元×20年×l0%),该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诉求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的保险赔偿金2400元,因保险受益人是原告,被告二砂技校将该笔赔偿金交给被告九冶公司,无法律依据,被告九冶公司应某返还,但赔偿金数额应某2000元,原告要求返还2400元无证据证明,故该院予以支持2000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河南九冶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弋某某护理费51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残疾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意外保险赔偿金2000元,共计x.2元的百分之七十即x.24元;二、驳回原告弋某某过高部分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弋某某对被告第二砂轮厂技工学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8元,原告弋某某负担224元,被告河南九冶钢构有限公司负担524元。

九冶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弋某某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作为教育管理并负责安排实习地点的二砂技校无任何赔偿责任,上诉人对一审法院事故责任的划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有异议,二砂技校应某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弋某某辩称,并没有违规操作行为,对损害后果不应某担30%的责任,一审法院划分责任不合理;关于精神赔偿请求,根据最高法院精神赔偿相关规定,应某到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应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二砂技校辩称,一、原判决中的第二项和第三项正确予以认可,对赔偿数额应某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重新核定。二、弋某某的父亲在其住院期间并未在医院陪护12天,另一方面,弋某某在住院期间二砂技校和九冶公司共同委派了两名学生护理,所以不应某支付其护理费51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三、事故责任应某新划分,弋某某作为成年人,应某自己的违章操作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半的责任,九冶公司承担另一半责任。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二审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九冶公司称被上诉人弋某某违规操作故应某自身受到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二砂技校应某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从本案的具体情形出发,认定弋某某承担30%的责任,九冶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九冶公司与二砂技校签订的《实习教学协议书》并不能充分证明二砂技校应某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九冶公司该项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九冶公司对一审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不予认可。因被上诉人弋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酌定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妥当,上诉人九冶公司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某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元,由河南九冶钢构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夏文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