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张某甲,女,生于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生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11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叫张××,生育孩子后,夫妻感情开始破裂,经常吵架生气,被告经常离家外出,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为此请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我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婚后所欠借款三千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某乙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叫张××,生育孩子后,二人经常吵架生气,被告经常外出,不过问家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查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海尔冰箱一台,席梦思床一张。夫妻共同债务有借款三千元。

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生育子女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外出务工期间,对妻子和子女不管不问,未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因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不宜改变生活方式,原告放弃抚养费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二、婚生子张××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张某乙不负担子女抚养费。被告张某乙有探视儿子的权利,原告应予以协助。

三、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海尔冰箱一台,席梦思床一张归被告所有,婚后共同债务借款三千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欣勇

审判员海根义

代审员李法义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樊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