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陆某红诉被告干某军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

被告干某。

原告陆某诉被告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被告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不关心原告;在2002年原告中止妊娠期间,被告不照顾原告;被告不经商量辞去工作,对家庭不负责任。据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随谁共同生活,由儿子自己决定,对方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3、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是好的。2007年有一天原告回来说,想换个单位,还说有人带她去北京,后来关系就不好了。被告认为夫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其赚不到大钱,但为了孩子,为了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8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干某某。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7月,被告搬离原告家,双方分居生活。

以上事实,由结婚登记资料、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不愿离婚,双方各执己见,未获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目前夫妻不和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缺乏信任、缺少沟通与交流,致使双方因家庭琐事引起争执。现被告当庭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相信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如初。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某要求与被告干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褚红梅

书记员徐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