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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巴黎风情摄影店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涧民二初字第143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洛阳市涧西巴黎风情摄影店

负责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巴黎风情摄影店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洛阳市涧西巴黎风情摄影店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3月应聘到被告洛阳市涧西巴黎风情摄影店工作,并约定月薪800元加提成的工资标准。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雇佣合同遭到被告拒绝,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一个月工资未发,后被告又扣处原告押金等费用。2008年6月,原、被告协商就相关事宜达不成共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欠原告工资2500元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及押金2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洛阳市涧西巴黎风情摄影店辨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未经劳动仲裁的情况下,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不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2008年3月到被告洛阳市涧西巴黎风情摄影店工作,原、被告就劳动关系未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原告陈某在被告洛阳市涧西巴黎风情摄影店工作期间,双方因工资报酬发生争议,原、被告达不成共识。原告陈某诉请本院,要求被告洛阳市涧西巴黎风情摄影店向其支付劳动工资2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陈某在被告洛阳市涧西巴黎风情摄影店工作期间,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原、被告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平安

人民陪审员:樊均纪

人民陪审员:肖涛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罗梦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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