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建平,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桂东工作站。
地址:桂东汽车站对面。
负责人王某,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郴州工作站,地址:郴州市政府院内。
负责人朱某某,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X路一段X号。(湖南新闻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南章,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上诉人陈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桂东县人民法院(2008)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作出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某某自2007年12月1日被被上诉人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桂东工作站录用为投递员,月工资基准700元,月工资底薪为400元,提成58.30元,交通费30元,应发工资788.30元。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桂东工作站投递报刊至2008年4月22日,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为其购买养老保险、意外保险,未从2008年元月1日起订立正式聘用合同为由向被上诉人提出书面辞工。桂东工作站则于2008年4月26日以上诉人旷工4天没上班为由,作上诉人自动离职处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上诉人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郴州工作站在6日内给付上诉人陈某某劳动报酬补偿费1260元,逾期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2、本案其他无争议。
一审案件诉讼费10元,由被上诉人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郴州工作站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上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平
审判员许永通
审判员罗大庆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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