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郴民一终字第219号陈某某与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桂东工作站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民一终字第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建平,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桂东工作站。

地址:桂东汽车站对面。

负责人王某,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郴州工作站,地址:郴州市政府院内。

负责人朱某某,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X路一段X号。(湖南新闻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南章,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上诉人陈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桂东县人民法院(2008)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作出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某某自2007年12月1日被被上诉人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桂东工作站录用为投递员,月工资基准700元,月工资底薪为400元,提成58.30元,交通费30元,应发工资788.30元。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桂东工作站投递报刊至2008年4月22日,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为其购买养老保险、意外保险,未从2008年元月1日起订立正式聘用合同为由向被上诉人提出书面辞工。桂东工作站则于2008年4月26日以上诉人旷工4天没上班为由,作上诉人自动离职处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上诉人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郴州工作站在6日内给付上诉人陈某某劳动报酬补偿费1260元,逾期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2、本案其他无争议。

一审案件诉讼费10元,由被上诉人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郴州工作站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上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平

审判员许永通

审判员罗大庆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曹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