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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天心后勤中心)为与被上诉人湖南长鑫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鑫公司)、原审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某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长中民一终字第1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政府大院X栋X楼。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海洋,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伟博,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长鑫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刚,湖南天律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某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公司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公司职工。

案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天心后勤中心)为与被上诉人湖南长鑫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鑫公司)、原审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某司(以下简称长建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6)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长建公司所属一处(以下简称长建一处)与天心后勤中心在长沙市砂子塘各拥有一块享有使用权的相邻土地。长建一处为便于进行小区住宅开发,于2002年5月16日与天心后勤中心签订了《关于砂子塘土地置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长建一处用472.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置换给天心后勤中心,天心后勤中心用269.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调整给长建一处,并由长建一处负责将住户搬迁,腾空交给天心后勤中心使用,搭建在天心后勤中心宿舍红线范围内的其他所有工棚住户及配电房在住宅竣工后,由长建一处负责安置拆除和清运平整。协议书签订以后,双方将土地使用权证进行了变更登记。此后,天心后勤中心依约将其原有的269.84平方米土地交付给长建一处,长建一处将该土地及其原有土地进行了整体开发建成住宅,但未依约将应置换的土地交付给天心后勤中心,仍有10余某职工没有搬迁,并以天心后勤中心一直占有其房屋并擅自拆除为由拒绝履约。

2004年7月,天心后勤中心以在土地市场挂牌交易的方式,出让其享有的位于长沙市砂子塘小区天心区幼儿园内总面积为2385.5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含从长建一处取得472.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用途规划为住宅。2004年9月20日,长鑫公司以418万元竞得该土地使用权。2004年11月16日,长鑫公司与长沙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日,长鑫公司还和天心后勤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交地标准为三通一平,即: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红线内腾空房屋(红线内现有1467.17平方米的砖混建筑),交地时间为长鑫公司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天心后勤中心在半年内将幼儿园北向四户临时住房进行拆除,另有北向八户临时住户在一年内负责完成房屋腾空,逾期不能腾地,按每天2000元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长鑫公司在签订协议后3日内支付150万元成交地价款,一个月内再支付120万元的成交地价款,余某在一个半月内付清,上述款项支付到长沙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天心后勤中心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建筑房屋权证注销,保证长鑫公司顺利地行使该土地的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长鑫公司依约在2004年12月21日前分三次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付至指定的账户上,并于2005年4月将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用地手续办至其名下,拟进行商品房开发,但因长建一处与天心后勤中心签订的《关于砂子塘土地置换协议书》未履行完毕,长建一处未将应置换的472.08平方米土地交付给天心后勤中心,且仍有10余某职工没有搬迁,致使天心后勤中心不能按期向长鑫公司交付土地,长鑫公司在无法使用该土地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15日诉至法院请求裁决。

另查明,因长建一处未将置换的土地交付给天心后勤中心,天心后勤中心曾于2005年4月25日以长建公司和长建一处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建公司和长建一处交付472.08平方米的土地,拆除该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并按每天20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该院审理后认为,天心后勤中心与长建一处签订的《关于砂子塘土地置换协议书》合法有效,长建一处未履行交付义务,其行为已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天心后勤中心要求按约定交付472.08平方米的土地,并拆除搭建在此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予以支持;天心后勤中心与长建一处未约定违约责任,其请求的违约金不予支持,该院并以(2005)雨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建公司和长建一处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将约定的472.08的土地交付给天心后勤中心,并拆除在该土地上的所有临时建筑物;驳回天心后勤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天心后勤中心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7月26日,该案执行完毕,长建公司及长建一处已拆除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判决义务已履行完毕。由此长鑫公司才全部取得转让的土地。

在本案的一审审理过程某,天心后勤中心申请追加了长建公司为本案被告。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沙市天心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在长沙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返还出让金余某后一星期内支付湖南长鑫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等x元,其中包含长沙市天心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尚欠湖南长鑫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x元;

二、长沙市天心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将长沙市砂子塘小区天心区幼儿园内原有建筑房屋权证注销;

三、长沙市建筑工程某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本案一审受理费791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财产保全费8020元,合计x元,由湖南长鑫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7965元,由长沙市天心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承担;

五、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虹

审判员刘解放

审判员刘英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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