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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连保与赵生保、李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a,男。

被告赵b,男,汉族。

被告李a,女,汉族。

原告赵a与被告赵b、李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a及其委托代理人朱a、被告赵b、李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a诉称,原告与赵b系兄弟关系。两被告之间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3月,两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时言明2009年年底还清,支付利息2,000元,并立有借据一份。嗣后,两被告于2007年5月向原告归还了15,000元,至今尚欠37,000元。

2010年2月11日,两被告因感情纠纷,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离婚诉讼中对上述债务未作处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各自向原告归还欠款18,500元,合计37,000元。

被告赵b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向原告归还18,500元。

被告李a辩称,2007年3月原告将5万元借款送到被告家中,由其出具了借条。该借款被赵b作为结婚礼金赠与了赵b与前妻所生的儿子赵c,赵b承诺该款由其负责向原告偿还,且已经还清,故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30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面载明,今借赵a钱款伍万元整,到2009年年底还清(期间计利息贰仟元整,到期还息),共计伍万贰仟元整。2007年还壹万元、2008年还贰万元、2009年还贰万元。

嗣后,两被告于2007年5月17日向原告归还了15,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遂以诉称之理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已由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所证实,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各归还欠款18,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a所述所借款项已经还清的抗辩意见,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b、李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各自向原告赵a归还18,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50元,由被告赵b、李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周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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