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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萍与陈毅斌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a,男,汉族。

原告沈a与被告陈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a及其委托代理人林a、刘a,被告陈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a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陈b。2010年8月4日儿子生病,被告在儿子生病期间没有尽到父亲的义务,对儿子不管不顾。2010年8月14日,被告发短信要求领走儿子,原告不同意,被告便强行砸坏了原告防盗门锁及房门,并殴打原告。被告工作多年即不补贴家中饭钱,又无积蓄,并有透支信用卡的恶习。现双方分居两地,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儿子陈b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至儿子成年。

被告陈a辩称,原告诉状所称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殴打原告,而是原告将被告的衣服拉坏了。原告怀孕后没有工作,家中日常开销皆由被告来负担。原告及其父亲拿着小孩的打针单来被告处吵闹,殴打被告的父亲。小孩只有10个月大,双方离婚后对小孩的伤害无法估量,会对小孩的成长造成人生观、世界观的偏移,单亲家庭长大的小孩会对爱情、婚姻产生厌恶感和不信任感,若离婚对小孩是不负责任的。双方没有原则性错误,仅仅因为原告要将小孩的户口迁到原告家中而产生矛盾。双方虽然会因小事争吵,但仍有夫妻感情的,所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11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陈b。婚后双方经常因带小孩及经济原因发生争执,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以诉称之理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接报回执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双方现状的发生,源于原、被告间缺乏互相信任,在矛盾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沟通。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改正不足,更加珍视家庭,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沈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周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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