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常民三初字第20号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石门县中医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民三初字第20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门县中医院,住所地石门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蔡国平,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某,石门县中医院信息科主任。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与被告石门县中医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刚、石门县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蔡国平、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凯公司诉称:中凯公司依法享有电影《无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自2006年11月起即通过其网站(www.x.com)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了电影《无极》的在线观看服务,但其行为未经中凯公司许可。中凯公司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后果极其严重,并给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被告在其网站的首页上刊载致歉声明,向中凯公司表示歉意并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负担中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中凯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

2、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与中凯公司于2005年8月31日签订的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其享有电影《无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宁乡县公证处于2009年2月28日作出的(2009)宁证字第X号保全证据公证书,拟证明被告侵权;

4、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及交通费发票,拟证明中凯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相应费用。

被告石门县中医院答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侵权事实成立。被告的网站服务器属于自管服务器,主要是作为医院医学教学需要和丰富医院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而建立的,没有任何经营行为和收入,属于非赢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自建立时就已声明,“所有资源的版权归原影音公司所有,本站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更正。”但原告未向我院提交相关的书面通知;被告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侵犯原告的权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的“杏林影院”自建立之日起就制定了管理规定,要求实名注册,非医院职工无法观看,原告公证时如果没有通过实名注册、登陆等过程,不可能观看任何影片,因此,其公证书的内容是不真实的。被告的网站在2009年2月7日因服务器被木马病毒侵入、所有硬盘格式化后,所有文件已丢失,已不能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原告提供的公证文书上没有影片《无极》的访问、观看统计数据,可证明被告的网站没有浏览、点播和在线观看。因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事实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石门县中医院为证明其答辩理由,提供了如下证据:

1、“杏林影院”观看指南,拟证明其影院是实名制,外人无法观看;

2、“杏林影院”首页中的特别声明,拟证明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而原告未书面通知;

3、石门县新联科技电脑中心的证明,拟证明被告网站的服务器数据丢失,无视频文件,公证的内容不实;

4、证据保全申请书,拟证明公证的内容可以由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所导致;

5、网上下载的两份案例,供法院参考,并以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原告中凯公司提供的证据1、2、4(除公证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认为证据3的内容不真实,但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证据4中的公证费发票提出异议,认为不符合一式几联的书写方式,本庭对被告的异议主张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提出异议,因与原告公证书中内容相一致,对原告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3有异议,因证人未到庭,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对证据4有异议,因被告的证据未能形成锁链,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证据5有异议,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民事判决书,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本院认证的情况,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中凯公司系从事制作、生产、发行、销售影视作品的音像文化企业。2005年8月31日,中凯公司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约定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电影《无极》相关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中凯公司,时间五年,从2005年11月25日起。

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刚于2009年2月27日到宁乡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宁乡县公证处于次日出具了(2009)宁证字第X号保全证据公证书。公证书客观记载了以下内容:1、由陆刚操作由公证员使用的已连接互联网的电脑;2、陆刚使用该电脑访问被告网站,并对该网站下属的“杏林影院”播放《无极》的情况进行公证取证;3、对于被取证的被告网站及“杏林影院”没有采用技术手段确定该域名的IP地址,也就是说没有对该域名进行解析。

中凯公司为维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000元和相应的差旅费。

被告石门县中医院为医院教学和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需要,于2005年9月建立了石门县中医院网站,“杏林影院”是其网站下属的一个频道,主要是对医院的内部职工提供网络信息服务。该网站自建立时起,就在该网站作了特别声明:“本站所有资源的版权均归原影音公司所有,本站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更正。”被告还于2008年8月8日在网站上说明,“注册需输入你的姓名(本院职工请用真实姓名注册),非实名注册用户只能观看本站免费影片。被告将《无极》上传至“杏林影院”中,但公证时没有浏览、观看和下载次数的相关记录。现被告的网站中已没有《无极》的相关资料。

本院认为,中凯公司通过与相关权利人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取得了本案中所涉的《无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其同意和许可,均不得擅自在网络上转播。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证实,石门县中医院在未经中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中上传《无极》,侵犯了中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原告在公证时使用的是“屏幕录像专家”的软件上显示有“未注册”字样,但仅说明此软件属于未注册版本,原告是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电脑上使用此共享软件进行录像,不影响公证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被告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告的公证内容有瑕疵,故,应认定该公证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也未提供被告因其侵权行为获利的证据,也没有《无极》浏览、观看和下载次数的记载,且被告网站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其院内职工,网站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医院教学和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的需要,网站在设立之初就对其上传的影视作品的版权作了相应的声明,故,本院根据原告的作品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石门县中医院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25元,被告石门县中医院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雪

审判员詹子华

审判员刘松林

二○○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于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