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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佳唯诉吴玉平抚育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a,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何b,男,汉族。

被告吴a,女,汉族。

原告何a与被告吴a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a的法定代理人何b、被告吴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a诉称,其与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父母于2001年1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原告随父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50元。但由于原告父亲现下岗,自己逐渐成长,原先确定的150元已不够日常开支,故要求判令被告每月增加抚育费至250元。

被告吴a辩称,其又再婚,又育一女,收入不高,家庭负担较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a与原告何a系母女关系。原告父亲何b与被告吴a于2001年1月经本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离婚后,原告随父亲何b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50元。但由于原告的不断成长,学习费用与生活费用不断增加,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另查明,被告现已再婚,被告再婚后又生育一女。被告现在每月收入为600元。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父母离婚后,原告随父亲生活,随着原告的不断成长,所需的费用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对此,被告应按照自己收入情况调整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并按时支付。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250元的请求,与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家庭状况不符。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a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何a抚育费由原150元增至180元,至原告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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