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郴民一终字第115号上诉人雷某甲与被上诉人雷某乙、李某某财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民一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甲,女,1964年10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乙,女,1966年10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雷某甲与被上诉人雷某乙、李某某财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嘉禾县人民法院(2008)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雷某甲又以“没有时间回去开庭”为由,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雷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上诉人雷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萍

审判员张春生

代理审判员雷某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