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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方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8-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扬民三初字第0019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扬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志恒,扬州市雷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志出版社,住所地在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社长。

本院受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方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方志出版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表明和确认上述前三项侵权行为地的存在,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方志出版社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戴子平

审判员姚江

代理审判员李某平

二○○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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