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重庆上迅电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不服执行异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上迅电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X楼X室。组织机构代码:x-6.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街X号附X号1-1。组织机构代码:x-0。

负责人:韩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略)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重庆上迅电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迅公司”)诉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九龙坡支行)不服执行异议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迅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2日进行了询问审理。上诉人上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被上诉人农行九龙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迅公司于1997年6月23日与案外人重庆弘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基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弘基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半岛国际商务大厦第X层中的第3、5、X号房屋,并于1999年5月14日将上述房屋交付上迅公司,但弘基公司一直未及时给上迅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未办理预售登记。2004年3月26日,上迅公司与弘基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一、弘基公司(甲方)因自身经营困难,暂借上迅公司(乙方)半岛国际商务大厦第X层3、5、7、X号房用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作周转……二、弘基公司(甲方)保证一年半内分三次将上述房屋产权归还办理给上迅公司(乙方)……’’。2005年3月15日,弘基公司向上迅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05年5月底前将上述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2005年11月11日,弘基公司委托重庆金鑫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所涉房屋进行了资产评估,估价目的是为抵押贷款提供价值参考。2005年12月8日,案外人重庆升标金属条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标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2009年6月2日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即本案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50万元,贷款期限从2005年12月8日至2006年12月7日),同日,弘基公司与农行九龙坡支行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将本案所涉房屋(即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半岛国际商务大厦第X层中的3、5、X号房屋)设定抵押权,作为升标公司向农行九龙坡支行贷款的担保,双方在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因弘基公司未如期办证,上迅公司将其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6年1月18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中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弘基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为上迅公司办理半岛国际商务大厦第X层3、5、X号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该判决现已生效。在该判决执行过程中,农行九龙坡支行提出执行异议,以其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为由要求中止执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2006)中区民执字第207T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对本案所涉房屋的执行,上述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6年12月13日,农行九龙坡支行以升标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为由将升标公司和担保人弘基公司起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07)九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升标公司欠农行九龙坡支行贷款本金l50万元,利息x.91元,此款由升标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付清,利随本清;二、升标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对弘基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半岛国际商务大厦第X层3、5、X号房屋,农行九龙坡支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确认的债务及其实现该债权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该调解书生效后,升标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农行九龙坡支行遂向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上迅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了上迅公司、农行九龙坡支行、升标公司、弘基公司进行了听证,并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九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上迅公司的异议。上迅公司不服,认为自己已享有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农行九龙坡支行的抵押权应归于无效,遂于2009年7月21日起诉至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予以确认,并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一审审理中,上迅公司、农行九龙坡支行双方对庭审过程中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一审法院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公示方式,未经登记的房屋,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本案中,上迅公司与弘基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上迅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宏基公司也将诉争房屋交与其实际使用,故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且生效。但作为不动产,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的,本案所涉房屋并未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故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半岛国际商务大厦第X层中的3、5、X号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其所有权人仍为弘基公司。弘基公司与农行九龙坡支行订立抵押合同,将该房屋为农行九龙坡支行设立抵押权,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设立合法有效。农行九龙坡支行依法对上述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上迅公司不能依据与弘基公司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故上迅公司要求确认其享有上述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迅公司上迅公司请求一审法院中止执行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因(2009)九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已对其进行了处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上迅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迅公司负担。

上迅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上迅公司对重庆市渝中区半岛国际商务大厦第X层3、5、X号房屋拥有所有权。2、上诉费用由农行九龙坡支行承担。其理由是:上迅公司于1997年6月2肴赣獍送耆伜x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将其开发的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半岛国际大厦第X层X号、X号、X号房屋出让给上迅公司,合同总价款x元。合同签订后,上迅公司如期履行了房屋总价款的给付义务,弘基公司于1999年5月14日通知上迅公司移交上述房屋。弘基公司未为上迅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却将上述房产在未让上迅公司知晓的情况下为其借款向农行九龙坡区支行提供担保。农行九龙坡支行从2000年开始同意以该房屋抵押六次,均不到房屋现场查验,不能排除与弘基公司恶意串通的可能,而损害上迅公司的利益。

农行九龙坡支行答辩称,1.上迅公司与弘基公司1997年6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确定的是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至今未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2.农行九龙坡支行与借款担保人弘基公司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受物权登记公示效力保护。3.案外人因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而另行起诉的,起诉期间不停止执行。4.上迅公司上诉状中称“不能排除农行九龙坡支行与弘基公司恶意串通的可能”和“上述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借款行为向农行九龙坡支行提供担保”的说法均与事实不符。上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公示方式,未经登记的房屋,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本案中,上迅公司与弘基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上迅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弘基公司也将诉争房屋交与上迅公司实际使用,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且生效。但作为不动产,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的,本案所涉的房屋并未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故本案所诉争的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其所有权仍属弘基公司。弘基公司与农行九龙坡支行订立抵押合同,将该房屋为升标公司向农行九龙坡支行借款设立抵押权,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设立合法有效。农行九龙坡支行依法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迅公司不能依据与弘基公司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取得本案所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故上迅公司要求确认其享有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上迅公司上诉称:弘基公司与农行九龙坡支行将所诉争房屋签订抵押合同,其不知情,属恶意串通,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重庆上迅电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文

审判员胡洪亮

代理审判员王冬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全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