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郴刑一初字第29号徐某甲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刑一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陈某之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陈某之母亲。

被告人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8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郴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斌,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4月22日以湘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欧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欧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及指定辩护人黄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陈某在本市X路X号陈某自己的家中,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徐某甲用力扼压被害人陈某颈部导致陈某因此当场窒息死亡。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身份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欧某某要求追究被告人徐某甲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被告人徐某甲赔偿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等31.85万元,丧葬费1.5万元,合计33.35万元。

被告人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要求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于双方矛盾的激发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系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主观恶性小,请求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陈某通过网络相识成为朋友,后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5至10月份两人产生矛盾,陈某提出分手,徐某甲极力挽留。2008年10月17日和18日被告人徐某甲与陈某在电话和网络聊天时多次发生争吵。2008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以拿回自己的衬衣为由进入陈某家并再次向陈某提出和好,遭到陈某的拒绝,被告人徐某甲恼羞成怒,将陈某拖至床前,按倒在床上,用双手掐住陈某的颈部致其死亡,随后将尸体藏入床底后逃回老家。经法医鉴定:陈某系生前遭他人扼压颈部引起窒息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陈某于X年X月X日出生,系城镇居民。湖南省统计局公布,2008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192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欧某某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x元(1924×6),死亡赔偿金x元(x.2×20年),合计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及报案时间。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方位及概貌。

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陈某系生前遭他人扼压颈部引起窒息死亡。

4、抓获经过及提取笔录证明:徐某甲被抓获的经过,并从徐某甲身上及其家中提取钥匙一串、建行龙卡一张、内装安眠药10粒的塑料瓶一个等物证的情况。

5、指认笔录证明:徐某甲对作案现场和作案后一系列活动范围的指认情况。

6、辩认笔录证明:欧某某辩认出徐某甲系曾到家中纠缠过陈某的邵东籍男子;罗某某辩认出徐某甲系2008年10月18日中午,站在陈某家门口并敲门的年青男子。

7、提取笔录及绝笔信内容证明:在徐某甲的同学匡某某的住处提取了《同学徐某甲绝笔》的信件情况;该绝笔信上写明徐某甲的QQ号码及密码,并告知匡某某看到这些字时,徐某甲已不在人世了,要匡某某上QQ看日记就能明白了。

8、证人罗某某证言证明:她家住陈某某家对门。2008年10月18日中午12时多,她打开铁门准备出门,看到一个20多岁的年青男子用手轻轻地敲204房门,但没有人开门,过了一会儿,那个年青男子就下了楼。10月24日晚上20时15分左右,她从外面回来,陈某某的岳母说“不得了,我们家里死了个人。”她马上打电话报告了保卫科。陈某某家里4口人,从10月19日以后就没有看到过陈某某的女儿陈某了,陈某某的岳母讲死的可能是陈某。

9、证人李某某证言(湘南地质勘查院安全科科长)证明:2008年10月24日晚,他接到同事罗某某的电话,说陈某某家里的床下面发现一个死人,他马上到陈某某家查看,门窗都没有破坏,就立即拨打110报警。

10、证人费玉某(陈某的外婆)证言证明:2008年10月24日晚上,她发现第一间卧室床下流了很多尸水,有一个死人躺在下面,她马上告诉住在对面的罗某某。陈某的尸体躺的那间卧室,是她女儿女婿的卧室,平时她从来不进,且那几天卧室没有开灯,她视力又不好,所以一直没有发现。

11、证人欧某某(陈某的舅舅)证言证明:他住在他姐欧某某家的楼下杂房里,平时,他妈妈白天在他家吃饭、玩,晚上同外甥女陈某睡在一起。2008年10月18日13时许,他姐姐姐夫到北京旅游去了。14时许他上网时同陈某聊了QQ,陈某问他是否听她妈妈讲过一名邵东男子,他回答没有,之后,两人就没聊了。18时许,他在楼下叫陈某吃饭没有回应。10月19日,他打陈某的手机关机。10月23日早上,他妈妈告诉他,说他姐的卧室里流了黄色的液体,已用拖把拖干净了。今天听说在他姐的卧室床底下发现了陈某的尸体。

12、证人陈某某(陈某之父)证言证明:他妻子在从北京旅游回郴的火车上,他妻弟打电话告诉他们,陈某出事了,死在家里。

13、证人欧某某(陈某之母)证言证明:有一个邵东男子总在追求她女儿陈某,陈某说不喜欢那个邵东男子。今年4月份的一天,那个邵东男子还在她家吵过,她把那个邵东男子叫出去谈了一会,得知那个邵东男子在“慧子网吧”做过网管,谈话后,那个邵东男子就走了,后来还一直打电话纠缠陈某。2008年10月18日10时多,陈某回家告诉她,有个邵东男子总是缠着陈某,并总打电话骚扰,陈某还要她帮着接了那个邵东男子的两个电话,邵东男子听到是她的声音就挂了。中午12时多,她和她丈夫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出远门了。10月19日上午,她打了陈某的手机关机,之后一直关机。10月24日,她弟弟打电话告诉她陈某出事了。放在陈某尸体旁的一件白底竖条纹的男式长袖衬衣是陈某从外面带回来的,陈某说朋友过生日打蛋糕战,把衣服弄脏了,就穿了一个朋友的衣服回家。她出门旅游前,这件衬衣还挂在阳台上。她家的电脑是放在他们夫妇的主卧室里,陈某在家上网时就进他们的主卧室。现在经清点房屋发现,她女儿陈某生前的一些财物丢失了,其中有500元左右现金,两片房门钥匙、一张银行信用卡、一台步步高牌手机。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示的两片钥匙、银行卡系她女儿陈某的,这些钥匙能把家里的门打开。公安机关带被告人徐某甲指认现场时,她家已经重新装修过了。

14、证人匡某某证言证明:他和徐某甲是初中同学,徐某甲有个女朋友叫陈某,是郴州技术学校的学生。2008年10月十几号,徐某甲还到桂阳给陈某送了衣服,说是陈某的朋友过生日,打蛋糕仗时弄脏了衣服,是一件白底竖条衬衣,就是公安人员出示的这件。之前他不知道徐某甲给他留了纸条,是公安干警找他,让他翻找桌上的东西,才发现徐某甲在他的信纸上留了绝笔信。绝笔信的大概内容是,当他看到信纸上的字时,徐某甲已不在人世了,让他上QQ看一下日记就会明白一切。

15、证人徐某乙证言(徐某甲姐姐)证明:2008年10月十几号的一天,徐某甲打电话说,他在郴州把老婆陈某杀死了。她要徐某甲去投案自首,他答应先去看一下父母再去投案自首。

16、证人邓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0月18日晚上7时多,一个20多岁的青年男子到诊所说睡不着要买安眠药,她按剂量开了一瓶“刺五加片”和十粒安眠药,并告诉他如何服用。

17、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陈某的基本情况;徐某甲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8、当庭出示的物证证明:从徐某甲处提取的钥匙两片、银行卡一张、装有安眠药10粒的塑料瓶一个。

19、户籍证明、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及出生证、死亡户口注销单、湖南省湘南地质勘察院的证明等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资格。

20、郴州市香山殡陵有限公司发票证明:原告人办理殡葬事宜的费用情况。

2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证明:2007年初,他在上网玩劲舞团游戏时认识了陈某。同年11月份他们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08年5月至10月份,他和陈某一直有争吵。同年10月16日凌晨,因陈某的衣服弄脏了,他拿了自己的一件白底蓝竖条男式衬衣送到桂阳给陈某穿。之后在电话里与陈某又发生了争吵。18日上午12时左右,他到陈某家门口敲门没开,又回到了“慧子网吧”用QQ与陈某聊天。在网上两人又吵了起来,她提出分手,他很气愤,要求和她见面,她不肯。下午14时左右,他以拿衬衣为名到了陈某家,陈某把衬衣给他,并要他走,他不肯,他接过衬衣就进了陈某的电脑卧室,他要求和好,陈某不同意,为此发生争吵,他用右手腕夹住陈某的脖子,并将她拖上床,他用脚踢掉了自已的鞋,坐在陈某身上,双手压在她脖子下胸口处,最后问陈某“你到底愿不愿意同我在一起”陈某回答“就是死了我也不同你在一起”。他听完这句话后,就产生了杀死她的想法。他决定先杀死她,然后自杀。于是他先用一只手掐住她的脖子,她挣扎动来动去,接着就双手掐她的脖子,力度很大,掐了大约10至20分钟,松手时陈某已经死了。他在床边拿了一块毯子,将陈某的嘴和鼻子擦了一下,然后把陈某的尸体推进床底,还把那件白底蓝竖条男式衬衣放在陈某尸体边的纸箱上,把陈某的球鞋踢进床底,造成陈某已穿鞋出门的假象。他在陈某的黑色手提包里拿走陈某家的钥匙、300多元钱、手机和银行卡。之后,他来到慧子网吧上网查询自杀的方法,然后到朋友匡某某打工的工地,在工棚里留了一封绝笔信和QQ号码及密码,让匡某某到他的QQ空间里看,后来他又到惜缘网吧在QQ空间里写了杀人的经过。回到老家后,他就不想自杀了,QQ里杀人的经过也被他删除了。他在火车站广场将陈某的手机扔掉了,钱被他花掉了,银行卡和两片钥匙一直带在身上,后被公安扣押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因被害人陈某提出分手,而掐住被害人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临时起意杀人系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婚姻自由,恋爱自主,被害人感觉双方合不来提出分手,是婚恋中最正常的现象,被害人不存在有过错;被告人因不愿分手而非法剥夺恋人的生命,在本案中,蓄谋已久和临时起意致死被害人已无本质的区别。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徐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严惩。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交通费因没有票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

二、由被告人徐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欧某某的经济损失x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欧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亚军

审判员资克勤

审判员雷媚娟

二○○九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