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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管刑初字第1010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自供,自2009年8月中旬开始,其在郑州帮一不知名的男子(真实情况不详,另案处理)从事贩卖假证件活动。罗某某在该男子的指使下,由其与需要办假证的客户见面,需办假证的客户将办证用的照片和资料交给罗某某后,罗某某将收到照片和资料放置在该男子指定的位置,假证制作完毕后,再由该男子放置到指定的地点,电话通过罗某某去取,罗某某再与办理假证的客户联系,当面将办理的假证交给客户,收取费用后,从中提取10%的劳务费,剩余赃款由罗某某通过银行汇给该男子。2009年9月11日11时许,罗某某在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处与杨××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伪造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一本,以及赃款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涉案赃款、赃物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说明,河南省人事厅职称处出具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南关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蜜蜂张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南关街派出所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材料,证人杨××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10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志强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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