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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陈某露友鞋业有限公司与进宝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泉民初字第173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泉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某露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某四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天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略)。

被告进宝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X街道办事处银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某露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进宝鞋服贸易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某露友鞋业有限公司于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某露友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某露友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0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某露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佳华

代理审判员郑程辉

代理审判员陈某坚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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