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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某某与被上诉人朱某某房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民三终字第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男,现年35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现年22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现年53岁。

委托代理人张金栋,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关于上诉人卢某某与被上诉人朱某某房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卢某某退还被上诉人朱某某房款x元整。限2009年10月28日前一次付清,逾期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其他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750元,由被上诉人朱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卢某某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永建

审判员赵欣

审判员杨某民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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