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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受贿、贪污案

时间:2005-1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南刑初字第54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1991年6月任福州市X区长,1995年12月任福州市X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1997年1月任福州市财委党委书记、主任,2002年1月任连江某某委书记。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福建省高某人民法院(2005)闽刑他字第X号指定管辖决定,本院于2005年8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芬、代理检察员张建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谢某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1992年至2004年,被告人黄某甲在先后担任福州市X区长、晋安区副区长、福州市财委主任和连江某某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共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368。93万元、美元22。8万元、寿山石30块、笔记本电脑一台、金砖一块及白金项链二条,其中索贿人民币127。4万元、美元16万元。被告人黄某甲将收受的部分赃款假借他人名义借贷给黄某某林,尚未收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辩称:①起诉指控的索取刘某某棋7万元,王某某盛5万元,陈某某仙8万元,江某某杰6万元,林某某14万元,卓某裕3万元共计人民币43万元系其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活动中的开销,原有的索取贿赂的供述系其为了不扩散到他人才如此说。因此上述行为属于为了地方某济发展而做的违规、违纪行为,不属索贿。②指控向孟某鸿索取5万元,向陈某某华、陈某某瑞索要人民币15万元、美元3万元,通过陈某某卿向陈某某索要人民币31万元,向陈某某索要美元13万元、人民币3万元均系其为了解决“8.11”事件所为,属严重违纪,但不属索贿。③在市财委工作期间,收受当事人拜年款属实,但下拨资金均依程序进行,未与送钱人有何某易。④大部份受贿事实系其主动交代。

被告人黄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①被告人黄某甲为所辖单位争取项目、资金而花费的人民币43万元不应认定为索贿;②被告人黄某甲位于树汤某的房屋属于公房并非被告人私产,泉头农场为此装修的费用属于该不动产的所有人即国家所有。③“8。11”事件后,被告人黄某甲未经组织决定向企业借钱16万美元、54万元,违反了组织纪律,应予行政处罚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④相关当事人送给黄某某物时未提出任何某体请托事项,黄某甲事后才得知请托事由,以及逢年过节收的应属“红包”性质的美元5。6万、人民币174。75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⑤根据《刑法》386条规定,受贿数额累计计算,但有前提限定,即追究的前提必须构成犯罪,故在本案中单次数额未达到0。5万元的,不应追究。⑥被告人黄某甲在纪委找其约谈时即全部作了交代,应认定为自首,不认定自首也应认定其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⑦被告人黄某甲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应在处刑时予以考虑。⑧被告人黄某甲妻子王某某静收受钱财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被告人的受贿。

经审理查明:

受贿犯罪部分

一、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X区(原郊区)副区长期间,应该区X乡长、书记刘某某棋请托,在区政府下拨日溪乡山仔水库搬迁补偿资金和金山顶自然村拉电资金上给予关照。为此1993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以买屏风送给有关领导为名向刘某某棋索要人民币2万元,在被告人黄某甲的福新路家里刘某某棋将人民币2万元交给黄;1995年11、12月间,黄某甲以解决日溪乡X村拉电等项目资金要走关系为名,向刘某某棋索要人民币5万元,在被告人黄某甲的福新路家里刘某某棋分三次交给黄某某民币2万元、1万元、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1993年底在山仔水库搬迁过程中,黄某甲要其支持人民币2万元以买屏风送给有关领导;1995年在解决金山顶村用电问题时,黄某某示可向上争取人民币10万元,但要回扣人民币5万元用于搞好上面关系。为此,其先后多次送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7万元。上述款其同施某某等人商量后叫肖某己从乡里提取并予冲抵。证人何某某、施某某、高某某、肖某丙、赖某某、黄某丁、肖某戊彬及肖某己等人证言佐证了上述事实。

2、提取的刘某某棋、肖某己等人的任职情况说明、黄某甲签批稿复印件及效区相关单位拨款凭证等书证,证实刘某某棋等人的任职及晋安区下拨资金给日溪乡的情况;关于日溪乡梅坪果林某某的情况说明、承包合同、记帐凭证及经肖某己辩认的列支人民币7万元的虚假工资单凭证证实日溪乡将人民币7万元做了虚假冲帐。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X区、晋安区副区长期间,受晋安区泉头农场场长王某某盛请托,在下拨扶持资金和泉头大旅社建设上对泉头农场给予关照;被告人黄某甲任福州市财委主任后,在市财委的下拨扶持资金上继续对泉头农场给予关照。为此,自1994年4月至2004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多次收受王某某盛贿送的人民币24.4万元、美元2000元;并接受泉头农场为其在福州市X路X号X室的房子进行装修及加层改造,共花费人民币28.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1994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甲以其出差为名向王某某盛索要人民币2万元,王某某盛和原泉头农场场长马某英一起在泉头农场办公室把人民币2万元交给黄;1995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甲以其接待需用钱为名向王某某盛索要人民币3万元,王某某盛在原福州郊区政府黄某某办公室把人民币3万元交给黄;1998年4、5月份,被告人黄某甲要求王某某盛帮其树汤某X号X室的新房进行加层改造及全面装修,泉头农场即安排时任农场书记的薛某某明负责,并由农场承担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28.7万元。

2、1998年8月、2000年11月和2001年9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在其市财委办公室分别收受王某某盛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2万元、3万元,共计人民币7万元。

3、1994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每年春节前在其家里收受王某某盛送的贿赂款,8年共计人民币4万元;1997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与妻子王某某静在福新路的家里收受王某某盛贿送的人民币1000元;此后至2004年6月止,黄某某王某某静每隔2—3月在其家里或家楼下收受王某某盛按每月人民币1000元标准贿送的2000一3000元,84个月共计人民币8.4万元。

4、被告人黄某甲于1998年去哥伦比亚考察前,在其市财委办公室收受王某某盛送的美元1000元;2000年去西欧某国考察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盛送的美元1000元,共计美元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庚证言,证实黄某甲对泉头农场有支持、关照,黄某某出差、接待为名索要人民币5万元。在此期间其代表农场还多次给黄某某钱共计人民币19。4万元及美元3000元;及1998年下半年,黄某甲让农场帮忙装修房屋,林某某国、薛某某明告诉其装修花费近人民币30万元。

2、证人马某证言,证实1994年黄某甲到农场拿人民币2—3万元;1994、1995年其与王某某盛一起到黄某甲家拜年,王某某给黄某某包。证人马某泉亦证实上述事实。

3、证人刘某辛证言,证实1998年至2000年三年间,王某某盛均叫其换美元1000元说是给黄某甲出国用的。

4、证人薛某壬证言,证实1998年负责帮黄某甲装修房屋,以虚列工程费和招待费的方某将装修款报销。

5、证人吴某某、王某癸、徐某、欧某、聂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分别证实了帮助黄某甲装修房屋及在发票上签字报销等事实。

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房子装修由薛某某明与王某某盛的弟弟负责,以及1997年7月至2004年6月,王某某盛每月送人民币1000元给其,共计人民币8。4万元。

7、提取的王某某盛等人任职证明、泉头农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泉头旅社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付工程款凭证、福州市财委1998年至2001年下拨资金人民币531万元的明细表及凭证等书证,证实王某某盛等人的任职情况,区政府、市财委拨款给泉头农场及黄某甲为泉头旅社建设进行协调等事实。房产评估报告书、泉头农场及下属企业为黄某甲在树汤某房屋装修及加层费用人民币28。7154万元的开支凭证等书证,证实泉头农场为黄某甲的新房装修付款并经评估的情况。此外,还有黄某甲出入境情况表、纪要、证明佐证上述事实。

8、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郊区副区长和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应原福州市X镇透浦生态农业试验场场长陈某某请托,在区政府及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透浦生态农业试验场给予关照。为此,1995年至1999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在福新路的家里先后三次收受陈某某送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在树汤某的家里收受陈某某款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为感谢某某甲对透浦生态农业试验场的支持关照,先后四次送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4万元。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听陈某某说陈某某1998、1999、2001年春节期间共送人民币3万元给黄某甲。

2、提取的福州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5年水产专项经费的通知”、重点基地场照片、透浦村委会证明,福州市财委1998年一2001年下拨人民币42.35万元的资金明细表及拨款凭证等书证,证实建新镇透浦生态农业试验场的情况及市财委、晋安区政府拨款情况等。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郊区副区长及市财委主任期间,应原福州市X镇副镇长张用芳、农口组长兼镇蔬菜站站长刘某某及蔬菜科研场场长刘某某请托,在区政府、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建新镇及该镇蔬菜科研场给予关照。1994年至2000年,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七次收受张用芳等人贿送的人民币7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1994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在其福新路的家里收受张用芳和刘某某一起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

2、1995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在建新镇检查工作时,收受张用芳和刘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

3、1998年、1999年、2000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在其家楼下先后收受张用芳和刘某某等人分别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

4、1995年、1997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二次在其福新路的家里收受刘某某每次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证言,证实为感谢某某甲的支持关照,于1994年至2000年间,一起或刘某某单独给黄某甲送钱共计人民币7万元。

2、证人林某某钦(蔬菜场副场长)、刘某某证言,证实在1994年、1995年、1997年、1998年、1999年间与张用芳或刘某某一起送钱给黄某甲。

3、证人林某某凤(蔬菜场出纳)、林某某成(蔬菜场会计)、许某铭(蔬菜服务站出纳)等人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刘某某等人送钱给有关领导及如何某帐的事实。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1994年春节前,张用芳有带一人到其家并送人民币1万元。

5、提取的建新镇镇政府及蔬菜科研场证明、福州市财委1998年至2001年下拨资金人民币79.95万元的明细表、审批表及黄某甲签批的拨款凭证、记帐凭证、收款凭证等书证,证实建新蔬菜场收到下拨款共计人民币79.95万元,以及刘某某1994、1995年两次共计提取人民币2万元等事实。

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五、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郊区、晋安区副区长期间,应福州晋安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经理许某明请托,在许某包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纠纷的问题上予以协调解决。1994年至1997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在其福新路家里或楼下先后四次收受许某送款计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黄某甲任连江某某委书记后,许某了将来在连江某某建水利工程得到黄某甲的关照,多次找黄某甲,2002年和2004年的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在其树汤某家里先后二次收受许某送款计人民币4万元。2003年春节前,许某明到树汤某黄某某,由黄某某王某某静经手收受许某送款人民币2万元,事后王某某诉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其在94年间在福州市X区承包工程中找到黄某甲,黄某某予了关照。为搞好与黄某某关系,94年至1997年间共送其人民币8万元。在黄某某连江某某委书记后,为了能在连江某某包到工程,于2002—2004年间共送人民币6万元。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春节前许某明到其家中送给黄某甲人民币2万元。

3、提取的福州市X区农林某某局《关于许某明承包晋安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经营情况的报告》、会议纪要《黄某某区长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同承包的营运讲三点意见》证实了黄某甲为许某明协调解决承包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纠纷的问题。另有郊区水利水电局《关于许某明同志聘任的通知》、见证书、承包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案佐证。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六、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X区长期间,应原郊区X镇长林某某荣的请托,在区政府下拨扶持资金上对城门镇给予关照。1992年至1995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先后四次共计收受林某某荣送的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为感谢某某甲的支持关照,于1992年至1995年间,每年均送人民币1000元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4000元。钱是交代林某某钟某备的。

2、提取的任职情况证明、原福州市X区政府文件、城门镇财政所提供的拨款收款收据、晋安区农林某某局提供的1992年至1996年原区水电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文下拨给本区X镇与日溪乡水电经费的证明等书证,证实林某某荣的任职情况及林某某钟某2001年8月病故;郊区政府先后下拨资金人民币32。4万元、46。2万元。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七、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应福清农凯农场场长张敦凯请托,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清农凯农场给予关照。1998年至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在福州华威大酒店先后四次共收受张敦凯送款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为感谢某某甲的支持关照,其先后四次送钱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福清市财政局函、福州市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下拨资金通知、福清市农凯畜牧场提供1998—2001年收到基地补助款明细清单及相关凭证、福清市副食品生产基地提供相关凭证等书证证实市财委下拨资金总计人民币200.8万元,周某金50万元。并证实拨款抵扣周某金的具体情况。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八、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应福州市X区副食品基地综合农场场长章某望的请托,在市财委下拨资金上对该场给予关照。1997年中秋节前、1998年至2001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黄某甲在福新路家楼下先后五次收受章某望贿送的人民币3万元、3万元、3万元、美元1万元、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4万元、美元1万元。被告人黄某甲任连江某某委书记后,应章某望的请托,利用职便,为章某连江某某农场选址提供帮助,2002年5、6月间,被告人黄某甲收受章某望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章某证言,证实为感谢某某甲对其的支持关照。,先后七次送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15万元,美元1万元,金块一块。

2、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书证证实市财委共下拨马某区副食品基地综合农场资金总计人民币185.0891万元;中国工商银行“黄某某汉”户名美元专户存折(帐号:(略))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收受章某旺送的美元后存入该帐户的事实。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九、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为福州市马某凤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入直属于市财委的菜篮子基地,并为该公司取得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给予关照。1999年的春节前、国庆节前及年底、2001年的春节前及年底,被告人黄某甲分别在福州华威大酒店咖啡厅、温泉大饭店咖啡厅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董某长朱某某忠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8万元、10万元、美元1.6万元、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25万元、美元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为感谢某某甲对其支持关照,先后5次送给黄某某计人民币25万元,美元1。6万元。

2、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纳入基地书证、收款相关凭证、说明、基地照片、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资金下拨情况表、记帐凭证等书证,证实福州市马某凤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情况及被纳入市菜蓝子基地并收取市财委拨款等事实。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为刘某某群个人经营的福州市X区X镇刘某某第九养猪场、参股经营的福州建新华新种猪场及其同村的刘某某光经营的养猪场在下拨福州市“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上给予关照。1998年8、9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某群为刘某某光(已故)转送的人民币2万元;1999年初、2000年初,被告人黄某甲二次在福州黎明大酒店收受刘某某群送款人民币3万元、8万元,共计收受刘某某群送的人民币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先后2次送人民币11万元给黄,并代刘某某光转送人民币2万元给黄。送钱的目的是为了得到黄某某支持和关照,有告诉李某某乾送8万元给黄。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刘某某群有告诉其送人民币8万元给黄某甲。

3、提取户籍证明、说明证实建新刘某某鱼畜综合场是基地户,法人代表刘某某光,已病故;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收款收据、记帐凭证证实市财委下拨建新刘某某鱼畜综合场资金为12万元、下拨给建新华新种猪场资金共计人民币94。5万元、下拨给建新刘某某第九养猪场资金共计人民币25。5万元。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一、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为福清市华兴农牧场得到福州市“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上予以支持关照。1999年春节前、2000年9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在福州市财委办公室分别收受该农牧场董某长董某华送款人民币3万元、2万元,2000年春节前,在福州华威大酒店咖啡厅收受董某款人民币3万元。共计收受董某的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董某证言,证实为了得到黄某某支持和关照,先后3次送钱给黄某某计人民币8万元。

2、提取的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拨款、收款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地照片证实福清市华兴农牧场情况及市财委下拨款总计人民币76万元。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二、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清市协大种猪场给予关照……2001年10月问,被告人黄某甲在福州华威大酒店二楼咖啡厅收受该场总经理林某某兴及其妻陈某某萍送款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01年10月,林某某兴叫其提现金5万元,后在华威咖啡厅将钱送给黄某甲。有得到市财委下拨的扶持款。证人林某某雄亦佐证上述事实。

2、提取的书证:(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林某某兴户籍证明证实福清市协大种猪场情况及林某某兴已死亡事实。(2)查询存款通知书、农行取款凭条、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福清市协大种猪场99—2001年扶持款一览表等书证证实市财委下拨资金总计人民币51万元。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三、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应福州市城门玉姑猪场刘某某莺的请托,在下拨福州市“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中对该场给予关照。1998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在其福新路家中收受刘某某莺送的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1997年至1998年间,共四次送黄某某民币4。5万元,黄某某初期对其也很关照。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前期黄、刘某某人关系不错,黄某某刘某某较关照,到了1998年猪案发生后,才成为仇人的。

2、提取的关于仓山肪下玉姑猪场批准进入生猪定点屠宰批发行经营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刘某某莺所开种猪场的情况;福州市财委1997—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补助款分配方某等书证证实市财委总计拨款人民币24。5万元。

3、被告人黄某甲供述仅收受刘某某莺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十四、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应福清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董某长林某某招的请托,在下拨福州市“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中对该公司给予关照。1999年至2001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三次在福州华威大酒店收受林某某招送款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先后3次送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3万元。送钱是为了感谢某某某支持,并希望以后多扶持、关照。

2、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福建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会领导小组“关于腾飞公司等175家1999—2000年省直控生猪、蛋禽基地场的通知”、1999—2000年省直控生猪、蛋禽基地场名单、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拨款凭证等书证证实市财委下拨资金总计人民币87.8万元。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五、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应福清茂旺农牧场场长翁某茂请托,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清茂旺农牧场给予关照。1999年至2001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三次在福州黎明大酒店收受翁某茂送款各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翁某证言,证实为感谢某某甲对其的支持、关照而送人民币6万元给黄某某事实。

2、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书证证实市财委下拨资金总计人民币82.42万元。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六、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清市天香畜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给予关照。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经理陈某某几送款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01年春节前送黄1万元,后因2001年扶持款拿的太少,企业要发展要靠自身,就没送了。

2、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直控基地照片、福清市天香畜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证明材料、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书证证实市财委下拨资金总计人民币28万元。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七、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州市盖山禽蛋基地场给予关照。1999年至2002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先后四次在福州市华威大酒店大厅收受该场场主赵某武送的人民币5000元、1万元、1万元、2万元,共计人民币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赵某证言,证实1999年至2001年间,先后4次送人民币共计4.5万元给黄某甲,送钱的目的是为了取得黄某某关照。

2、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证明等书证证实市财委下拨资金总计人民币54.6万元。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八、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连江某某利达农业综合养殖有限公司给予关照。1998年至2000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三次在其福新路家中收受该公司经理潘某木送款人民币各5000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潘某证言,证实为取得黄某某关照及表示感谢某1998年至2000年问,先后3次送钱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市财委总计下拨资金人民币66。7万元。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九、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闽候县绿洋农牧业开发综合农牧场给予关照。1998年春节前、2000年7、8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二次分别在其福新路、树汤某家中收受该场场主周某学送款人民币1万元、5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在任连江某某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为周某学的绿海农牧场在连江某某落户方某给予支持关照。2002年春节后、2003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二次分别在其连江某某委宿舍、办公室收受周某学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存折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先后4次送钱给黄某某人民币6.5元及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存折一本,存折内的钱由黄某某走以及黄某某体对其关照的事实。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任连江某某X镇长期间,黄某甲有打电话推荐周某学来珲头镇选地方。

3、证人叶某某证言,证实飞石拉圾场绿海公司承包情况。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官头镇5万元道路建设补助款下拨情况。

5、书证:(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拨款凭证等证实市财委总计下拨给闽候绿洋农牧业综合场资金人民币17万元。(2)头镇政府情况说明、通知、会议记录、租赁土地合同、县长办公会纪要、垃圾场承包合同等相关书证证实黄某甲任连江某某委书记期间为周某学谋利的事实。(3)周某学送给黄某甲存折之开户及存款凭条、取款凭条等证实存款人民币5万元及黄某某出的事实。(4)周某学反映问题及反馈,登记申请书证等予以证实。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原福州市蔬菜副食品公司给予关照。1998年至2002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九次分别在其办公室、茶状元茶楼收受该公司经理刘某某侃送款计人民币7.8万元;1999年至2000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二次以出差为名向刘某某侃索要计人民币1.7万元。1998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某侃受其堂兄刘某某光(已故)委托的送款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先后12次(含转送)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11.5万元,其中2次共计人民币1.7万元是黄某某出差名义向其要的。公司从市财委得到补助款共计人民币60多万元。

2、证人姚某证言,证实刘某某侃有拿发票到公司报帐。

3、证人郑某某证实福州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餐饮发票报销的情况。

4、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更名材料、刘某某侃工作简历证明等证实刘某某侃在公司任职情况;所送款项虚报开支书证证实刘某某侃将所送款在公司报帐情况;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证实市财委下拨款共计人民币69.3444万元。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一、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清市众星农牧有限公司给予关照。1999年和2000年的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二次在华威大酒店茶座收受该公司董某长吴某某光分别送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因黄某甲是市财委主任,财委拨给基地的资金要他审批,为多得扶持资金,以及加强黄某某其的印象,才会给黄某某人民币2万元。

2、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直控生猪基地场照片、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书证证实市财委下拨资金总计人民币41万元。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二、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永泰县副食品基地实验场给予关照。1999年和2000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二次分别在其福新路家楼下、办公室收受该场场长林某某炳每次送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1998年9、10月份的一天,黄某甲打传呼给其说款已经作了安排,其第一感觉是黄某某示其要给他送钱,所以98年底或99年春节前的一天中午,其到黄某甲家楼下送他1万元。是50元票面的,共2扎。99年底或2000年春节前一天上午,我到黄某某公室送1万元。送钱是想让他支持关照。

2、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永泰县财贸委文件“关于林某某炳任职通知”、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书证证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永泰县副食品基地实验场资金总计人民币23。2万元。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三、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州鼓山鼓东养殖场给予关照。1999年和2000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二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场场长叶某某南每次送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叶某某证言,证实1999年、2000年春节前,2次送黄某甲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2万元。

2、提取的直控基地照片、吊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证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福州鼓山鼓东养殖场资金37万元。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四、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受永泰县闽峰果牧公司总经理范某华请托,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永泰县闽峰果牧公司给予关照。被告人黄某甲于1998年春节前在福州华威大酒店、1999年至2001年的春节前在福新路黄某某附近,先后四次共收受范某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范某证言,证实其为了从财委下拨菜蓝子基金中得到黄某甲的关照,于1998年至2001年每年春节前,送给黄某某计人民币10万元。

2、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拨款书证、纳入基地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了市财委下拨永泰县闽峰果牧公司资金人民币72万元。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五、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应长乐市农业试验场翁某忠请托,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长乐市农业试验场给予关照。为此,1998年和1999年的春节前,黄某甲先后二次在其福新路家楼下收受翁某忠送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翁某证言,证实其参与投资长乐市农业试验场时,为了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长乐市农业试验场给予关照。于1998年和1999年每年春节前,共送黄某某民币2万元。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翁某送钱前与其商量送钱给黄某甲。

2、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拨款书证、长乐市工商局提供企业登记材料、法定代表人任某证明证实市财委下拨长乐市农业试验场资金人民币69。5万元。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六、被告人黄某甲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应福州晋安区财贸办林某某请托,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州晋安区财贸办给予关照。为此,被告人黄某甲于1998年至2002年春节前,以其向上面拜年为由先后五次向林某某索要人民币14万元。1995年至1997年的春节前,黄某甲在其办公室先后三次每次收受林某某的人民币1500元,共计4500元。1998年至2004年的春节前,黄某甲在其家里或其家楼下先后七次每次收受林某某的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1998年至2002年春节前黄某甲向其要钱,后其通过晋安区X镇领导林某某勇和陈某某拿钱,共拿了14万元送给黄。其本人也在每年春节送钱给黄,共(略)元。

2、证人陈某某(原晋安区X乡长)证言,证实2000至2002年春节前林某某先后三次向其要钱送给黄某甲,其共给林9万元后以接待费名义开支。与证人蔡某某、郭某、陈某某证言相一致;证人陈某某还证实其于1998年春节前从蔬菜局运输队中取走人民币2万元交给林某某的事实,与证人朱某某、李某某证言及车库租用合同亦证实陈某某从其运输队中取走人民币2万元,该款从车库租金中出帐相一致。

3、证人林某某官(原晋安区X镇纪委书记)证言,证实1999年春节前镇长林某某勇让其领人民币3万元,后以食堂接待费名义开支。与证人吴某某、黄某某相一致。

4、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拨款书证等证实了市财委下拨晋安区相关单位资金人民币1428。3万元;林某某勇、黄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任职书证证实了林某某勇等人的任职情况。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七、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应原福州仓山区X镇长陈某某榕请托,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州仓山区X镇给予关照。为此,1998年至2000年的春节前,黄某甲在其福新路家楼下和华威大酒店先后三次收受陈某某榕送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为了黄某甲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州仓山区X镇给予关照,于1998年至2000年的春节前,先后送给黄某某计人民币6万元。

2、提取的福州市副食品基地办、城门镇农业办提供的拨款书证、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等证实了市财委下拨给城门镇资金人民币14万元。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八、被告人黄某甲任福州市财委主任及连江某某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应福州古二农场经理郑某某铨的请托,在下拨福州市“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中及古二农场搬迁选址给予关照。为此,]997年初,黄某甲在福州市X路家中,收受郑某某的人民币1万元。1998年和1999年春节前,黄某甲在福州市X路家附近的史记茶楼先后二次共计收受郑某某的人民币4万元。2000年至2004年春节前,黄某甲在福州市X路家附近的长春藤茶楼先后三次共计收受郑某某的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其为了黄某甲在下拨福州市“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中及古二农场搬迁选址给予关照,于1997年至2004年,先后六次共计送人民币11万元。

2、证人陈某某证言,黄某甲有让其陪郑某某铨选址的事实。与证人钟某某证言相一致。

3、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拨款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实市财委下拨古二农场资金人民币236.43万元。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九、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应原福州民天集团有限公司董某长卓某裕请托,在市财委下拨“两节”供应补贴款上对福州民天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关照。为此,1998年4、5月和2000年5月,黄某甲分别以其出差及焦点访谈采访要用钱为名二次共向卓某裕索要人民币3万元。1998年和1999的春节前,黄某甲先后二次在其福新路家楼下收受卓某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2000年至2002年春节前,黄某甲先后三次在其树汤某家楼下收受卓某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卓某证言,证实民天集团系财委下属企业,享受财委下拨资金的权利,为获取这些资金才送钱给黄某甲的。于1998年至2000年,七次送给黄某某计人民币4.6万元,这些钱从郑某某华、林某某的民天食品厂里出帐。

2、证人郑某某、林某某证言,证实其和卓某裕一起到黄某某中拜年的事实。与证人吴某某仁、郑某某伟(民天食品厂出纳)、黄某某光(民天食品厂财务科长)、王某某东证言相一致。

3、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拨款书证证实市财委下拨民天集团资金人民币23.(略)万元;另有提取的民天食品厂提供收到补助款的凭证(计10万元)、财委拨款及业务费开支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卓某裕任职通知、民天集团证明、民天公司成立报告等书证等予以证实。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为王某某弟的福清市融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得到福州市“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上予以支持关照。1998年春节前一天,黄某甲在福州市华威大酒店附近收受王某某弟送的人民币1万元。1999年春节前一天,黄某甲在福州市财委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某弟送的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为获得“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得到黄某甲的支持,于1998年至1999年春节前,共送给黄某某民币1.5万元。

2、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拨款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实市财委下拨福清市融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26.65万元。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一、被告人黄某甲任连江某某委书记期间,应连江某某建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董某长孟某鸿请托,为其石材厂变更变压器容量和石材荒料运输超载问题出面找相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2004年11月份,黄某甲以解决“8.11”事件(其向人民网发表公开信)对其造成的影响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孟某鸿索要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孟某证言,证实2004年11月份,黄某甲到其厂里,以借为名向其索要人民币5万元。其心里不愿意,但也没有办法。

2、证人庄某、汤某、冯某某证言,证实黄某甲有为孟某鸿的石材厂有关问题上进行过问要求解决的事实。

3、提取的配电工程交款通知书、孟某鸿提供的借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成立相关书证证实上述事实。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二、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X区长期间,接受陈某某瑞的请托为其承建福州市X镇兴业农场围堰工程予以关照;在任连江某某县委书记期间,为陈某某华的联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用电、选址、征地和交通等问题上给予关照。为此,1994年、1995年、2002年的春节前,黄某甲先后三次在其福州市X路X村家中共收受陈某某瑞和陈某某华送的人民币2。5万元、美元6000元。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甲在福州市X路家中,收受陈某某瑞替陈某某华转送的人民币2万元。2003年6月份,黄某甲在中央党校学习时的宿舍里,先后二次共收受陈某某华送的人民币3万元。2003年国庆节前至2004年上半年,黄某甲在其树汤某家楼下先后三次共收受陈某某瑞和陈某某华送的人民币13万元。

此外,2004年9月份的一天,黄某甲以借款为名,向陈某某华索要人民币12万元。2004年10月份的一天,黄某甲以借款为名,向陈某某瑞索要人民币3万元和美元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了黄某甲在其承建福州市X镇工程上给予关照,其于1994年、1995年送了人民币1。5万元给黄;2002年春节前,和陈某某华一同送给黄某某民币1万元和美元6000元;为了陈某某华联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建设和生产得到黄某某帮助,于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替陈某某华送人民币2万元;2003年国庆前至2004年上半年先后三次送人民币13万元;2004年9—10月黄某甲以借款为名,向其兄弟共索要人民币15万元和美元3万元。此证言与证人陈某某证言相一致,陈某某华证言还证实其于2003年6月份,在中央党校黄某某舍里,二次送黄某某民币3万元。

2、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黄某甲为了陈某某华公司的用电问题打电话要其解决并先予送电。

3、证人汤某证言,证实陈某某瑞在琅歧承包建设工程过程中,黄某某要求对陈某某以关照。

4、连江某某委办证明证实2003年3—6月黄某甲在中央党校学习。另有提取的陈某某瑞在琅岐工程资料遗失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陈某某华的联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连江某某立等情况的的相关书证等予以证实。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三、被告人黄某甲在任连江某某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为连江某某发利实业有限公司董某长陈某某经营发利大酒店及其请托人员薛某某、叶某某、林某某、翁某在职务提拨、工作调动上给予关照,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为陈某某提供信息。为此,2003年7月间,陈某某委托黄某甲妻弟王某某静陪同黄某甲购买寿山石,后黄某甲在鼓山附近购买了价值人民币4。3万元的寿山石三块,事后王某某静到陈某某处拿购买该寿山石款,陈某某给王某某静人民币4。5万元(余某王某某静收下)。2004年清明节前,黄某甲及其妻王某某静在连江某某发利大酒店收受陈某某送的寿山石印章某枚(价值人民币1200元)。2004年7月中旬,黄某甲向陈某某借人民币8万元,事后黄某某给陈某某人民币6万元,对余某2万元陈某某表示不用归还,黄某某后再未提及偿还尚欠的人民币2万元事宜。2004年8月上旬,黄某甲在连江某某发利大酒店收受陈某某送的美元1万元。

此外,2004年8月25日至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借款的名义,先后5次通过其身边的工作人员陈某某卿向陈某某索要人民币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在黄某某连江某某委书记期间,为搞好黄某某关系,让王某某静带黄某某买寿山石,自己另外也买了寿山石请黄某某赏时送给黄,在黄某某其借款尚余某民币2万元即送给黄,在黄某某国时,送给黄某某元1万元。“8.11”事件后,黄某某其索要现金并表示会让陈某某卿来取,后给了陈某某卿人民币31万元。

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黄某甲在“8.11”事件后,指使其去北京等地活动,经费向陈某某拿,后其向陈某某了人民币31万元。与证人陈某某、邱某某证言相印证。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陈某某请黄某甲鉴赏寿山石时,将其中的一块黄某某为好的送给黄。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7月陈某某拿钱让其带黄某甲去购买寿山石共花了人民币4.3万元的事实。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静带一人买寿山石花了人民币4.3万元。

5、证人叶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翁某、薛某某证言,证实通过陈某某让黄某甲帮忙调换工作岗位或调动的事实。

6、证人吴某某、陈某某证言,证实黄某某让陈某某开发鸿利公寓的周某地块的事实。

7、提取的薛某某、叶某某、翁某、林某某等人的提任或调动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薛某某、叶某某等人的提任或调动情况;连江某某公安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福州市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申请行业审批表(发利酒店)及相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陈某某所属的发利酒店的检查情况、公共娱乐场所等级管理检查考评情况。

8、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四、2004年9月8曰,黄某甲以去北京摆平“8.11”事件的风波需经费为由,要连江某某得利房地产开发公司董某长陈某某筹款美元3万元。陈某某黄某某办公室将该款交给黄。2004年9月17日,黄某甲再次以去北京摆平“8。11”事件的风波需要经费为由,又要陈某某筹款美元10万元、人民币3万元。陈某某连江某某如论中学后面的三角地将该款交给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某某于2005年4月22日自书“事实经过”、中国驻加拿大领事馆认证书、提取的查询存、汇款通知书及建行存折复印件,证实黄某甲向陈某某款,陈某某二次共送给黄某某元13万元及人民币3万元。

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黄某甲在黄某某论中学单独上了陈某某的车。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9月黄某某诉其有向陈某某筹款,并有将美元1万元及人民币10万元交给她的事实。

4、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黄某甲拿了美元16万元让其存银行。并有黄某某珠提供存折复印件证实。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五、被告人黄某甲在任连江某某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为连江某某公安局浦口派出所所长薛某某工作调整及职务提拨给予关照。2002年7—10月间,黄某甲在福州市X路家中收受薛某某送的寿山石三块(共价值人民币700元)。2004年6月间,薛某某交给王某某静人民币5万元供黄某甲购买寿山石,后王某某静陪同黄某甲用该款在福州市“博艺居”购买了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寿山石5块(余某王某某静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薛某某证言及对寿山石辨认笔录,证实因为黄某甲在大会上批评过浦口派出所,想搞好与黄某某关系,通过认识王某某静后得知黄某某欢寿山石,当年分二次送三块寿山石给黄。2004年提拨为副局长后,拿人民币5万元给王某某静,让黄某某挑寿山石送给黄。与王某某静、冯某某证言相一致。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2年间,薛某某通过王某某静联系后到其家中送了三块寿山石给黄。

3、提取的连江某某委书记办公会议记录、干部情况表及常委会议记录、薛某某基本情况、考察材料、任免通知等书证证实薛某某提任连江某某公安局副局长。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六、被告人黄某甲在任连江某某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应连江某某城关派出所所长邱某某煌请托,在连江某某事调整中给予关照。为此,2002年底至2004年4月,黄某甲本人及通过其妻王某某静在树汤某家中先后三次收受邱某某的寿山石(印章)6块(邱某某人民币3400元购得)。2003年中秋节,邱某某煌到树汤某黄某某送一条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30元),由王某某静收下,事后告诉被告人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邱某某证言,证实其了解到黄某甲喜好寿山石后,即先后三次花人民币3400元买了6块寿山石送到黄某某中。于2003年中秋节送给黄某某条白金项链。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邱某某煌想当副局长,有送寿山石和白金项链到其家中,其收下后告诉黄某甲,并且也对黄某某提拨邱某某事情。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有陪邱某某煌到邱某某同学处购买寿山石的过程,知道邱某某送给黄某某。

4、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邱某某煌向其购买六块寿山石,价格在3300元之间。

5、提取的连江某某书记办公会记录、科级干部任免职务情况介绍表等书证,证实邱某某煌提任连江某某公安局副局长。

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七、被告人黄某甲在任连江某某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在连江某某交警城关中队长林某某镇职务调整中给予关照。2004年春节后,黄某甲通过其妻王某某静收受林某某镇购买的寿山石一块(价值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因连江某某巡警合并,其想留在连江某某有个好位置,在2004年由王某某静带其到福州大明城店内花人民币4300元买了一块寿山石,在送黄某某王某某静回连江某某路上,在车上送给王。其所证实的购买寿山石的过程与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证言相一致;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收到寿山石后告诉黄某甲并转达了林某某留在连江某某想提拨的事情

2、提取的连江某某X组织部提供林某某镇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考察材料等书证,证实林某某镇的任职基本情况。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八、被告人黄某甲任连江某某委书记期间,在连江某某公安局人事调整中给予连江某某X镇派出所所长陈某某华以关照。为此,2002年9月间,黄某某其树汤某家中,收受陈某某华送的寿山石一块,价值人民币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某某证言,其为了在连江某某公安局人事调整中得到黄某某关照,花人民币980元买了一块寿山石送给黄。证人余某某证言,证实其夫陈某某华花1000元买一块寿山石送给黄。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2年下半年,陈某某华到其家中找黄,有带一塑料袋的东西。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2年9月间陈某某华讲要买一块寿山石,让其参谋,其有告诉陈某某的住处并帮助联系。

4、提取的陈某某华基本情况登记表、任免通知、陈某某华考察材料等书证,证实陈某某华调任敖江某某出所所长的任职情况。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九、被告人黄某甲任连江某某委书记期间,在连江某某公安局人事调整中给予连江某某南派出所所长江某某遴以关照。2003年11、12月间,黄某甲通过其妻王某某静收受江某某遴寿山石一块(江某某人民币1.6万元购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江某某证言,证实其为了在连江某某公安局人事调整中得到黄某某关照。2003年11、12月间,通过王某某静花人民币1.6万元购买了寿山石一块,送到黄某某中,黄某某王某某静收下。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底的一天,王某某静拿一块寿山石到其家中说是江某某所所长要谋一个好位置。后告诉了黄。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帮助江某某人民币1.6—1.7万元的钱向刘某某购买了一块寿山石由其代为送到黄某某中。与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静到其店中买了一块寿山石的事实。

4、提取的江某某遴基本情况登记表、任免通知、考察材料、举报信及调查结论等书证,证实江某某遴后调任连江某某X区警备大队教导员及江某某遴在任江某某派出所所长时被群众举报经连江某某公安局纪委查无事实的情况。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被告人黄某甲任连江某某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应连江某某X镇党委书记林某某平的请托,在林某某平提拨的推荐、考核中给予关照,2003年10月林某某罗源县副县长。为此,2002年8、9月间,黄某甲妻子王某某静在其家中收受林某某平送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寿山石一块。2003年春节前,黄某甲在连江某某办公室收受林某某平送的人民币2万元。当年5月林某某平到树汤某黄某某送一条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550元),由王某某静收下,事后告诉被告人黄某甲。当年7—8月间,黄某甲收受林某某平放在博艺居老板冯某某处人民币2.8万元用于购寿山石二块。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甲与其妻子王某某静在福州树汤某的燕鲍鱼翅馆赴林某某平和敖江某某长林某某达宴请时,王某某静收受林某某平送的人民币5000元。王某某知黄,黄某某示可以收下。(人民币0.5万元系由林某某达所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其为了黄某某在提拔上对其关照。分5次共送给黄某某民币2。5万元、三块寿山石、一条白金项链。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5月间林某某平送给其一条白金项链及人民币5000元,告诉黄,黄某某其收下。

3、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春节期间与林某某平一起宴请黄某甲夫妇,于席后其拿人民币5000元让林某某给黄某某妻子。

4、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林某某平有到其店里说为黄某甲埋单,黄某某中的二块寿山石,共花人民币2。8万元。

5、提取的连江某某委书记办公会议记录、常委会会议记录、福州市委任职通知、林某某平考察材料等书证,证实了林某某平提任罗源县副县长的事实。

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一、被告人黄某甲在任连江某某委书记期间,在连江某某事调整中给予原连江某某计划局副局长兼驻京办主任熊某斌关照。2003年3月底和6月,黄某甲在北京中央党校学习时的宿舍中先后二次收受熊某斌送款共计人民币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熊某证言,因为其女儿在北京上学,其任连江某某委驻京办主任与黄某某同去北京,为感谢某某某帮助,分两次送给黄某某民币8800元。

2、提取的行贿人熊某斌用于冲抵给黄某甲现金5000元、3800元的冲帐凭证;及购买餐费发票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的冲帐凭证证实了行贿人熊某斌行贿数额的来源;连江某某关于提名熊某斌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组织部说明等证实了熊某斌任连江某某人民政府驻京办主任。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二、在任连江某某委书记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受原连江某某统计局局长郑某某诚请托,在连江某某事调整中给予关照调至广电局任局长。为此,2004年6月,黄某甲在其树汤某家中,收受郑某某的二块寿山石,价值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为了在工作岗位上有所变动,与陈某某一起到王某某处花人民币4万元买了两块寿山石送给黄某甲,后黄某某其由统计局调到广电局。其所证实的购买寿山石过程与证人王某某、陈某某证言相一致。

2、提取的连江某某委书记办公会、常委会记录、科级干部任免情况介绍表、干部任免通知、任职情况、基本情况等证实郑某某诚由连江某某统计局局长郑某某任至广电局局长。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三、被告人黄某甲在任连江某某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应原连江某某X镇党委书记郑某某华、镇长林某某和副书记兼纪检书记邱某某请托,在连江某某人事调整中给予关照。为此,2003年春节前,黄某甲通过其妻王某某静在福州树汤某家中收受郑某某华、林某某和邱某某送的美元300O元。同年7月,黄某甲通过其妻王某某静在福州树汤某家中收受郑某某华和林某某购买的由郑某某华经手送的“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7万元。2004年春节前,黄某甲通过其妻王某某静在福州树汤某家中收受郑某某华送的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2O03年春节前,其和林某某、邱某某商量后,送给黄某甲美元30O0元;由镇里出钱买了三星笔记本电脑送给黄某某中,其妻收下。钱由镇里虚增项目落地奖的办法出帐。在其调任罗源县副县长后,2004年送给黄某某民币3000元。与证人林某某、邱某某证言相一致。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黄某甲先后三次收受郑某某华、林某某和邱某某贿赂的事实。

3、证人江某某、方某、汤某、陈某某、黄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游某、陈某某证言,证实郑某某华、林某某和邱某某决定镇里虚增项目落地奖及接待费的办法出帐多领资金报帐的事实。与提取的领款单、来客接待单相印证。

4、提取的银行存款日记帐、电脑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连江某某X镇人民政府文件证实了郑某某华、林某某和邱某某行贿的资金的来源及行贿的电脑价格;提取的郑某某华考察材料等证实郑某某华后调任罗源县副县长。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四、被告人黄某甲在任连江某某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在连江某某X镇纪委书记丁某军职务调整中给予关照。2002年初,黄某甲收受丁某军所送的寿山石一块,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丁某证言,证实其为了在换届时得到黄某某关照,听黄某某小舅子王某某静说黄某某寿山石后,买了一块鸡趣寿山石送到黄某某中。与证人王某某证言相一致。

2、提取的丁某军基本情况登记表、任免通知、科级干部拟任职务情况介绍表、连江某某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记录等书证证实了丁某军由连江某某X镇纪委书记调整为透堡镇党委副书记。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五、被告人黄某甲在任连江某某委书记期间,受连江某某X镇党委书记颜某祥的请托,在连江某某人事调整中给予关照,帮助颜某回城关工作,担任建设局局长,但由于福州市X组织部提出乡镇领导届内不宜变动而未成。为此,2003年3、4月份,黄某甲在其连江某某公室收受颜某的寿山石印章某枚,价值人民币200元。2003年12月份,黄某甲通过其小舅子王某某静及其妻王某某静收受颜某祥送的寿山石一块,价值人民币1.5万元,后将该石退还给卖主,得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04年春节前,黄某甲通过其妻王某某静在其树汤某家中收受颜某祥送的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颜某证言,证实其为了调回城关,先后三次送给黄某某块寿山石及6万元人民币。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底颜某祥让王某某静送一块寿山石,后将该石退还得款1万多元。2004年春节前收受颜某民币6万元。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帮助颜某祥花人民币1。5万元购买寿山石送给黄,后又将该石头退给店里钱给其姐王某某静的事实。

4、证人林某某、林某某证言,证实拿人民币6万元给颜某祥用于行贿的事实。

5、证人刘某某、刘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静花人民币1。5万元买退寿山石的过程。

6、证人舒某证言,证实黄某甲有推荐颜某祥为建设局长人选的事实。

7、有提取的颜某祥基本情况表、任免通知等证实颜某祥的任职情况。

8、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六、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时连江某某县委书记的便利,为福泰钢铁有限公司在连江某某选址、征地等给予关照。2004年元旦前,被告人黄某甲在金源大酒店二楼茶庄某受福州福泰钢铁有限公司董某长黄某某辉委托其副董某长孙某前转送的美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受公司董某长黄某某辉的委托于2003年12月问送给黄某某元1万元。与证人林某某证言相一致。

2、证人郑某某、林某某证言,证实了福州福泰钢铁有限公司投资连江某某事实。

3、提取的连江某某政府、县委、工业园区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孙某前护照、福泰钢铁项目协调会纪要、有关福泰公司用地书证等证实了连江某某委为福泰钢铁有限公司在连江某某选址、征地提供关照及孙某前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七、被告人黄某甲在任连江某某委书记期间,同意在连江某某设粗芦岛大桥,家住粗芦岛的湖北省十堰市天麟房地产公司董某长黄某某流,为感谢某告人黄某甲对其家乡建设的支持,同时也为了其今后在连江某某房地产开发事业能得到黄某甲的关照,2004年春节期间,黄某某流在福州华香楼酒店宴请被告人黄某甲并送给黄某甲美元1万元,黄某甲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春节在福州五四路一酒家送给黄1万美元,目的是因为黄某某县委书记,和他建立感情,将来有事可帮忙,而且黄某某其家乡大桥建设上提供了帮助。

2、证人张某某、邱某某证言及提取的黄某某流十堰市房地产公司在连江某某到土地有关书证,证实黄某某流在连江某某买土地开发的事实。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八、被告人黄某甲在任连江某某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为福州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连江某某资建设陵园给予关照。2004年春节前,该公司经理陈某某到树汤某黄某某送款美元1000元,由王某某静收下并于事后告诉黄某甲;2004年7、8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在其树汤某家中收受陈某某送的寿山石一块(价值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初同林某某平在冯某某店看了寿山石,当时未买。过了一段时间自己到冯某某以人民币7万元买了一块寿山石送给了黄某甲。因黄某某时是县委书记,想联络感情,将来有可能需要黄某某帮忙才送寿山石给他。黄某某介绍陵园项目,但其不感兴趣。2004年春节前还到黄某某送了美元1000元及一些物品,由黄某某收下。陈某某对提取的寿山石“踏春”进行辩认无误。其所证实的购买寿山石的情况与证人林某某、冯某某、郑某某证言相吻合。

2、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初,黄某甲曾就陈某某想办陵园项目有给其打招呼。此项目工程至今还没有启动。连江某某民政局证明证实陵园项目至今尚未启动。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春节前,陈某某到其家拜年,送了美元1000元,后其告诉了黄某甲。知道陈某某找黄某某事,因为第一次陈某某吃饭,有听到陈某某黄某某想在连江某某陵园项目,当时林某某平也在场。

4、提取的寿山石照片、参展证书、参展相关书证、博艺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了陈某某行贿的寿山石的特征等情况;天和公司企业登记资料、陈某某所开白色轿车照片证实了行贿人陈某某及天和公司的情况。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受贿事实的证据还有:

1、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在连江某某期间,在干部调整过程中利用职便为他人谋利的其他证据:(1)被告人黄某甲供认公安局中层先由公安局上报给我,我过目审查后再由组织部门进行考核,通过后交常委会开会通过即可。(2)证人刘某某光(连江某某公安局长)证言证实黄某甲要求其汇报公安局班子调整,其有写了基本意见交给黄某甲。(3)证人杨某峰(原连江某某X组织部长)证言证实黄某甲向其提出让叶某某任筱埕镇党委书记,在公安局报人事方某时,将方某交给黄某甲,黄某某方某上做了局部调整后交待按此方某进行考核。在对公安局副局长的三个人选中,黄某某了一个,要求对薛某某和邱某某煌考核;交代郑某某诚任统计局长;建议颜某祥任建设局长;黄某甲在连江某某处级干部进行票决前,黄某甲事先就说好把其中的一个人倪成划掉。(4)另有提取的连江某某公安局“人事调整基本方某”相佐证。

2、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为他人谋利的其他证据:(1)证人蔡某某证言(原财委副主任)证实蔬菜副食品和菜蓝子副食品基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全市财政预算当中有专门安排这块资金给市财委,财委先由副食品处拟出方某,再由分管副主任、主任核批后下拨。黄某甲在任时,由副食品处长叶某某直接向黄某某报的。(2)证人叶某某证言(原财委副食品处处长)证实财委对每年年初福州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先由其作出方某后报分管副主任、主任核批后下拨。黄某甲经常向其提出倾向性的意见,最后也都由黄某某定。对副食品节日市场,申请报告收集后按黄某甲的意思作出方某下拨。(3)证人刘某某证言(原蔬菜生产流通处处长)证实黄某甲到任后,98年就把财政权收到他一人管理,下拨资金最后都由黄某某批后下拨。(4)证人胡某某证言(原财委副主任)证实只有纳入菜蓝子基地的养殖场才具备发放扶持款,分配方某由主任审批。黄某甲曾经交代要对泉头农场、鼓二农场、城门农场予以关照。(5)证人林某某证言(原财委蔬菜办主任)证实扶持款一般是拨到县区财政户上。(6)福州市贸易发展局《关于福州市蔬菜基地认定与资金下拨有关情况说明》《关于福州市菜篮子副食品补助资金申请下拨的情况说明》文件,证实了原福州市财委对副食品专项基金即蔬菜副食品基金和茶蓝子专项基金均由财委主任签批后才能下拨的事实。(7)提取的相关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对蔬菜、菜篮子副食品补助资金下拨的审批材料,证实了蔬菜、菜篮子副食品补助资金经黄某甲签批后下拨的事实。

3、福州市X区人民政府有关黄某甲任职的书证及福州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黄某甲在福州市X区任职期间工作分工情况”,证实了被告人黄某甲在福州市X区(晋安区)担任副区长期间,分管农业和菜蓝子等工作。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黄某甲任职的情况”连江某某委关于黄某甲任免的书证、福州市委任免通知,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担任福州市财委主任、中共连江某某委书记的事实。黄某甲户籍信息书证,证实了被告人黄某甲的基本情况。

4、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书、福建省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寿山石及项链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金项链及陈某某、薛某某、林某某镇、丁某军、颜某祥所行贿的部分寿山石的价值情况。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贪污犯罪部分

一、1995年9月间,时任福州市X区长的被告人黄某甲以急需用钱为由,找时任仓山镇镇长的陈某某仙商定,从区政府下拨给仓山镇的农建补助费10万元中给他8万元。后陈某某仙将该10万元补助费从仓山镇转拨到该镇X村,并从该村提取现金8万元。黄某甲在其福州市X路家中收陈某某仙经手交给的该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黄某某其提出要到北京办事需要钱,将拔人民币]0万元下来,让其从中取8万元,与李某某一同送给黄某某事实。与证人李某某证言相一致。

2、证人林某某证言(原郊区蔬菜局局长),证实黄某某其多拨人民币10万元给仓山镇。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陈某某仙让先锋村提人民币8万元给区领导,说会拨10万元下来。后由村出纳陈某某将钱取出。与陈某某证言相一致。

4、提取的仓山镇财政所、先峰村提供记帐凭证、收款收据、进帐单等证据证实了相关下拨款项资金的往来情况。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被告人黄某甲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于1997年底、1999年初先后二次以联系工作需要开支为由,向原福州市X区X镇长江某某杰提出,将市财委下拨给琅岐镇的补助款提取部分返还给他。江某某杰根据黄某甲的要求从市财委两次下拨的补助款人民币8万元中提出人民币6万元交给被告人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江某某证言,证实1997年底、1999年初,黄某甲先后以联系工作需要花钱、急需用钱等为由,要其各提人民币3万元给黄,并要其打申请补助、补贴报告给市财委以取得拨款,其为此要求江某某、朱某某依此办理并从江、朱某某人处提款送给黄某甲。证人江某某、朱某某、江某某的证言与江某某杰的证言能相互印证。

2、提取的任职证明、1998年至2001年下拨资金人民币61万元明细表、相关单据、凭证、帐目等书证,证实福州市财委拨款以及江某某、朱某某报帐取款的情况。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为谋取高某利息,将部分赃款等以他人名义借贷给黄某某林,现有债权本金人民币412万元至今未收回。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交待未被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全部贪污犯罪事实。

案发后,检察机关将被告人黄某甲以其本人及黄某某珠、黄某某汉、王某某静等名字存入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的美元25.(略)万元、港币6.(略)万元及人民币296.(略)万元予以冻结;从王某某静处扣押钻石项链一条,并将王某某静转移到王某某静处的人民币3。15万元、美元1。3万元、1993年国库券100元、索尼0cR—(略)数码摄像机一部(含配件)、耳坠二对、戒指一枚、细链一条、带圆形蛇与鼠属相坠的黄某某项链各一条、带心形坠与三颗钻石坠的白金项链各一条、白金钻石与黄某某戒指各一枚、黄某某手链三条、玛瑙石二颗,及转移到郑某某民处的人民币12万元、(略)-P30型手提电脑一(略).G800型手机兰牙一支等物予以扣押。(总计冻结美元26。(略)万元、港币6.(略)万元、人民币311。(略)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其因资金不足向黄某甲提起借钱之事并告诉借贷条件,后黄某甲就借钱给其并拿借贷立据书给其签字,借据上的贷方某不是黄某甲的名字,但借款及还本付息的一切手续都是由黄某甲办理。自1993年至2004年,其多次向黄某甲借钱,至今尚欠本息人民币677。2258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12万元)。

2、经黄某甲和黄某某林某某认的借贷立据书证实了黄某某林某某黄某甲借贷的情况。

3、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副本及回执,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财产被冻结、扣押的情况。

4、中共福建省纪委办公厅闽纪办函(2005)X号“关于黄某甲在审查期间的表现”证实:2004年10月,福州市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对时任连江某某委书记的黄某甲进行调查时,有关人员供述,黄某甲在连江某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连江某某发利酒店董某长陈某某索要人民币31万元,黄某甲本人及其妻子收受他人钱物达人民币19万元。2004年12月15日,福建省纪委找黄某甲约谈,黄某甲除了交代上述问题外,还主动交代了组织上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550多万元的违纪违法等问题。

前述所列认定全案事实的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和质证,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甲收受刘某某棋等人共计人民币43万元系其用于向上争取资金活动的开销,是为地方某济发展而做的违规、违纪行为,不属索贿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甲在侦查、起诉阶段,对以送钱给有关领导、需要开支等为名向刘某某棋等人索要贿赂的事实多次供述在案,而未向侦查机关提供所谓争取资金活动中具体开销的事实,现其仍未能对上述款项去向作出具体说明,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不足采信。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甲位于树汤某的房屋属于公房并非被告人私产,泉头农场为此装修的费用属于该不动产的所有人即国家所有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任福州市财委主任的职便,要求并接受泉头农场为其住房进行装修,虽被告人黄某甲尚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但该房屋黄某甲居住使用,该装修费用应由其承担,产生的房屋添附价值应属被告人所有,故其行为符合索贿的构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8。11”事件后,未经组织决定向连江某某陈某某等企业主借钱仅违反了组织纪律,应予行政处罚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1、被告人黄某甲以处理“8。11”事件为名,利用其担任连江某某委书记的职便向在连江某某办企业的陈某某等人以借为名索取贿赂数额巨大,黄某甲虽有出具借条,但其主观上并无归还所谓借款想法,而是想利用连江某某委书记的职便此后为陈某某等人谋利做“补偿”,对此陈某某等人亦明知,亦均表示不要黄某某还,且陈某某华、陈某某等人还不要黄某某借条,并将已写的借条撕毁,可见双方某黄某甲以“借”为名索要贿赂的犯罪故意明确。2、被告人黄某甲在“借款”之前本人即存有大量的钱财,要用钱也根本无须借钱,而且其在索取财物后,将大部份款项存入自己帐户并予以转移藏匿,直至案发,黄某甲均无归还上述款项的想法及行为。这亦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主观上具有索贿的故意。因此,对被告人黄某甲依法应以索贿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收受相关当事人没有任何某体请托事项以及逢年过节送的钱物应属“红包”性质,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上述行贿人均有求于他,行贿人送钱的真实目的是为取得他的关照、支持,并非正常的人情往来,因此,在具体的行为中虽有部份行贿人当时未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但事后黄某某有为行贿人谋取了一定的利益,故上述款物并非“红包”,实质仍是一种贿赂行为,此诉辩不足以采信。

对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其妻王某某静收受贿赂的情节,不能认定为黄某甲受贿的意见,经查,王某某静在收到行贿人的贿赂后,均有将其收受的行贿人的具体姓名告知黄某甲,并代为转达请托事项;黄某甲也按照其妻的转托,为这些行贿人谋取了请托的利益。因此应当认定黄某甲构成受贿罪。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甲单次受贿数额未达到人民币5000元的不应认定受贿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甲自1992年起至2004年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利,其受贿行为具有连续性,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受贿数额应累计计算。因此,被告人黄某甲在本案中虽有单次受贿数额未达到人民币5000元的,仍应予累计计算并追究刑事责任。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第十起中,应福州市X区副食品基地综合农场场长章某望为其在马某区工作的弟弟调整岗位提供帮助的请求,被告人黄某甲收受章某望送给的金块一块(价值人民币3650元)的事实,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以受贿犯罪论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先后担任福州市X区长、晋安区副区长、福州市财委主任、中共连江某某委书记的职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多人贿赂的款物共计人民币354。93万元、美元22。8万元、寿山石3O块及笔记本电脑一台、白金项链二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8.5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该部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索贿人民币113.4万元、美元16万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福州市X区长、福州市财委主任的职便,事先与他人商定以下拨补助款的名义,将公款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14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该两起事实指控认定为受贿犯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黄某甲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收受章某望的金块一节,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黄某甲所收受的金块属非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黄某甲在有关组织掌握其向陈某某索取人民币31万元及伙同其妻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9万元情况下,如实交代了其余某贿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被告人黄某甲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属如实供述同种罪行较重的行为;如实交待未被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此部分诉辩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被告人黄某甲受贿、贪污犯罪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68。93万元、美元22。8万元、寿山石30块及笔记本电脑一台、金块一块、白金项链二条上缴国库。(已扣押在案的款物折抵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伍景鹰

审判员陈某某钦

代理审判员林某某峰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危胜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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